在互联网时代,著作权意识更应该进入学校管理者和师生的内心。张悦 摄
【案情回放】
2008年4月,因畅销小说《红处方》被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网站刊载,作家毕淑敏认为其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遂将该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2008年11月18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毕淑敏对被告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的全部诉讼请求。毕淑敏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9月底,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的行为不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因而侵犯了毕淑敏的著作权,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应赔偿2.6万元。
有些社会事件颇令人回味,作家毕淑敏诉安徽淮北实验高级中学侵犯《红处方》一书著作权一案即属此例。此案在文化、教育界激起广泛的议论和思考。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其中大部分是著作权纠纷。仅以北京为例,2008年一审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748件,其中著作权纠纷案就有3493件;2009年上半年,北京法院一审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494件,其中著作权纠纷案就有1516件。总体来看,著作权纠纷约占全部知识产权纠纷的65%。
据笔者了解,目前即使在文化程度较高的人群中,清楚了解著作权的人也不多,不少教育界、新闻界的高层人士著作权意识淡薄,概念模糊。所以,笔者认为,本文所述案件的事实所传达出的信息较有价值,结合本案从民事权利、权利边界、著作权构成、著作权意识等方面进行思考,当有所收获。
安徽两级法院判决结果迥异说明了什么
2008年4月,作家毕淑敏得知安徽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在学校网站上传播其小说《红处方》,而且没有署毕淑敏的姓名。6月,毕淑敏向安徽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安徽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2008年11月18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毕淑敏对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的全部诉讼请求。毕淑敏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2009年9月底作出终审判决,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败诉。
为什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差异如此之大?
从判决书的表述可以发现,实际上一审法院是接受了学校的观点,认为学校在学校网站上刊载毕淑敏小说《红处方》的行为,属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因而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一审法院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如果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驳回了原告毕淑敏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像学校这样的非营利性机构使用,不构成侵权。
至于二审判决书的表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将毕淑敏的作品《红处方》登载在网络上,不构成用于课堂教学的合理使用行为,不属于法定许可的合理范畴。学校未经毕淑敏许可,在网络上登载她的涉案作品,而且未署名,并通过网络向不确定的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浏览或下载服务,其行为已对毕淑敏所享受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造成了侵害,侵害了毕淑敏著作中的人身权利,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应赔偿2.6万元。用专业的眼光来看,二审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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