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审议批准,我国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于6月30日确定。北京等12个城市(地区)第一批进入三网融合试点范围,标志着工信部、广电总局和各地政府监管部门将按照试点业务范围和种类分别向试点企业颁发相应许可证,同时也标志着分业监管的开始。在分业监管伊始,国家按照“积极稳妥、同步推进、分业监管、加强协调、统筹规划、加快建设、服务群众、促进发展、强化管理、确保安全、产业协作、加快创新”的原则提出分业监管的重点,意义十分重大。
分业监管的领域是电信行业和广播电视行业,分业监管的范围是试点城市(地区)和企业,经过试点逐渐放开至全国电信行业、广播电视行业,实现全面监管。开启分业监管新领域的重点在哪里?笔者提出以下认识与业内读者商榷。
第一,成立三网融合协调监管机构。按照国务院要求成立三网融合协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对口开展工作,同时由各地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决定组建专家评估和安全评估机构并开展工作。一般而言,相关省(区、市)三网融合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区、市)长出任,副组长将由各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出任,成员由相关各部门组成;办公室由各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的地点,应本着实事求是、便于工作的需要,按照方案需要设立。
如果三网融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设在电信部门,也不设在广电部门,而设在地方政府某综合部门,表面看似公允,其实脱离实际,难以落实分业监管政策,在分业监管之初就埋下了组织保障的不利因素,与落实三网融合方案相悖。由于地方综合部门对电信和广电业务不熟悉、技术政策不熟悉,既不管电信网和互联网,又不管广播电视网;既不管电信业务,又不管广电业务。试想一个对业务技术不了解、不熟悉的地方综合部门如何进行日常三网融合的处理工作?这样势必对开展分业监管不利。另外,如果三网融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广电部门也是不利的,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对于整个网络而言,广电网络不过是电信网络的末梢。在全程全网中,广电网络只处于接入网的地位,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主体是电信部门,技术政策主体是电信部门,业务支撑主体是电信部门。基于这样的客观实际,各地在分业监管时如置若罔闻,明显不利于随后的分业监管。再者,通信管理局担纲网络管理的业务、技术种类多,对技术、业务熟悉,加之置于地方三网融合协调小组领导之下,并且经过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考验,已经实现公平公正监管十多年,对公开透明的办公程序熟悉,不会有碍公平公正执行政策。因此,三网融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设立在通信管理局,将其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为宜。
第二,加强法律政策建设。由于分业监管涉及试点企业审批入市、依法服务、建设发展、违法处罚、审批退市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没有出台,分业监管依法行政只能分别依据广电和电信条例等法规。尽管电信条例和广电条例都是经过国务院讨论通过的国家行政法规,但在时间上分为先后,凡属前后相悖的问题,以国务院三网融合试点方案为准,即以前的相关法规对今天同一问题不具有行政法律溯及力。因此,分业监管的法律依据,凡是引用各自法律依据适用行政监管时,一要尽量以跨行业跨部门的上位法律使用类推更有利;二要同一问题以最后出台的国务院三网融合试点方案为准;三要理顺分业监管依法行政和办公室的关系,无论电信、广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至最后实施必须经过日常办事机构作出决定,不能以分业监管为由代替办公室日常机构行使三网融合试点的职能。这样做的理由是,在我们国家《电信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有关规定,行政上位主管下位的隶属关系即下级服从上级组织作出的决定,并服从上级组织管理,以表明上级组织行使职能,这是有行政法律依据的。如若不然,教条式地执行分业监管,表面上看似存在三网融合办公室却不履行日常事务处理职能,那么所设办公室形同虚设,或事实上由分业监管代替办公室,这就失去了国家要求设立三网融合办公室机构的意义,有悖于三网融合方案。此外,广电条例与电信条例在入市、资费、服务、建设、处罚等方面出入很大,例如,广电对违规企业处罚最少1元或3元,最多3万元或5万元;而电信处罚最少1万元以上,最多处罚100万元。两大行业处罚力度悬殊巨大,依照这样处罚将给予广电试点企业以毁灭性的打击,无异于将广电试点企业清除出市场。所以,协调两大行业在一个平台上进行运作正是三网融合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职责所在。应该指出的是,基于电信、广电法规开展分业监管就要以分业监管意见为主,但不排斥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的意见要做好协调纠正工作,这正是三网融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的工作,这不与分业监管相悖,而是为了更好地尊重分业监管原则,以积极稳妥为前提促进其合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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