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电商经营者未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或将被罚50万
电子商务法草案12月19日上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达2690万人。
草案对网购商品质量问题、快递纠纷、炒信等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常见问题作出了规定。
针对网购商品质量问题,草案规定,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真实信息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
针对电子商务炒信问题,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行为,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网购商品快递纠纷问题,草案指出,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草案,电子支付账户还将实行实名制管理。
草案还提到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草案明确指出,个人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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