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手机短信可能骗走几十万元,一个假冒的银行网站可能将储户的上百万元席卷而空。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新的诈骗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电信诈骗可酌定从严惩处。
“紧急通知:你有一张法院传票逾期未签收,应诉时间至本周五,逾期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你本人负责。了解详情请按1号键。”最近,一些单位和个人毫无缘由地接到了这样的语音电话。据了解,这些电话信息涉嫌诈骗,法院提醒市民不要上当。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个省市,群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多亿元。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共11条,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等。
诈骗入罪门槛由二千元提高为三千元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司法解释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二千元提高为三千元。
为适应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尽平衡的实际,司法解释拉大了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幅度范围,规定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此外,为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量刑均衡,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五十万元。
诈骗残疾人财物等具体情形“可予从严惩处”
在“可予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具体情形方面,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是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是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是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是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同时规定,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上述从严惩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在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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