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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五教授上书指拆迁条例违法 国务院已调研
2009-12-08    南方报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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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昨晚向本报证实,目前已启动相关立法调研工作

  北大五教授致信全国人大建言废改《拆迁条例》

  国务院正欲修改《拆迁条例》

  昨日(7日,下同),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相关条款,此举获得从事拆迁法律服务的知名律师王才亮的支持。

  共同起草并签署这份建议书的北大法学院五教授中,宪法和行政法学者四人:沈岿、王锡锌、陈端洪、姜明安;民商法学者一人:钱明星。在这份建议书的最后,五位教授写上了各自的公民身份证号码。

  据悉,《拆迁条例》此次被质疑的内容共有18条,分别是第4、7、13、15、16条,第3章(共13条)。

  据沈岿教授介绍,这份建议书已于昨日通过特快专递和传真两种方式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

  《拆迁条例》被指违法且过时

  “《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这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五位教授建议,立法机关应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五位教授一致认为:“(修改后的)《拆迁条例》自2001年颁布施行起,历经8年,其原有框架已经不再适应宪法、法律以及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

  法律规定补偿完才能拆

  五教授认为,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补偿”;“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

  律师建议完整修改涉拆迁法律制度

  “地方政府、开发商联手与民争利的现象在拆迁过程中普遍存在。”长期从事拆迁法律业务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昨晚在接受本报记者书面采访时指出,在2001年6月修改《拆迁条例》后进行的拆迁中,获利的多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而被拆迁人绝大多数是拆迁后买不起或得不到与被拆迁房屋相似水平的房屋,从而引发众多社会问题。

  对学者们的建议,王才亮表示认同,并更深一层认为,当前应该对整个涉及拆迁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

  “仅修改《拆迁条例》并不能改变目前拆迁扰民的状况。”王才亮认为,应制定符合《宪法》规定的不动产征收法律法规,取代《拆迁条例》;按照《宪法》、《物权法》规定,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彻底消除地方政府通过拆房卖地牟利的渠道;并且在上述立法中提高可操作性,重点规范对违法拆迁和听证环节规定罚则,遏制暴力违法拆迁。

  《拆迁条例》三问题

  ●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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