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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确定须公开公正
200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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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李术峰)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以其需求量大等特点,一直是受有关单位的青睐。近日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组织审定,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

  条例还规定,除以上方式确定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据了解,1997年我国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在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确定上只是要求“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出版行政部门指定”。

  新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必将对保证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的健康运行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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