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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范校车标牌核发条件 加强校车使用监管
2012-10-09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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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校车许可条件审查,发放校车标牌和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业务程序和要求。

  124号令和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明确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职责和事项。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交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申请资料和行驶线路、时间和停靠站点。

  规范校车标牌核发条件和程序。规定对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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