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教育投资来源构成的一个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受教育者个人或家庭对教育成本补偿的份额明显加大,这无疑有利于解决我国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需求与教育经费供给严重短缺的矛盾。我们认为,当前从理论上探讨家庭教育投资的必要性以及分析它的现实可能性,既是基于对现实的理性思考,同时也将有利于指导家庭教育投资的实践活动。
一、家庭教育投资的必要性分析在我国,人们历来把教育投资看成是政府行为,长期所实行的几乎是免费教育的政策。随着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这种免费教育的政策越来越不符合现实,突出地表现在教育经费供给不足和需求膨胀之间的矛盾等多个方面。家庭作为教育投资的主体之一,它的教育投资行为有其深层的理论意义和社会必要性。
1.解决教育经费供给不足与需求无限扩展之间的矛盾,需要开辟广泛的教育经费来源。
首先,从横向的国际对比看,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1988年世界平均水平是5.5%、发达国家为5.8%、发展中国家为4.1%,而我国只占2.3%。1995年按全社会教育投资的口径计算,我国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也只有2.56%。①这说明,我国的教育投资规模用国际横向标准衡量有所偏低。
再从我国教育发展对教育投资的需要看,我国目前的教育投资支出已难以满足教育正常发展的需要。全国各类学校的危房面积仍较大;全国中小学仪器设备达标率低,还出现了严重的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②这都表明,我国的教育基本建设费和教育事业费供给是不足的,远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正常需要。困教育经费不足所引起的种种问题,不仅制约和影响了我国教育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严重干扰了我国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
与教育经费供给不足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我国的教育经费需求存在无限膨胀的趋势,教育经费的需求量大大超过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这表现在家庭或个人、企业和社会经济对教育的需求在不断增加。毫无疑问,这必然会加大对我国教育经费的需求。首先,对家庭或个人而言,出于就业的压力、经济利益的诱惑和自我目标的实现,存在着对教育的过分渴望和需求,必然会导致需求与投入供给的差距越来越大。其次,企业对教育的需求同样是以数量膨胀为特征的。企业为了提高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获得更多的利润,就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改进生产经营管理,为此就必须引进各种技术和管理人才,竞相获取高层次教育产品。企业对高层次教育产品的需求扩张,又进一步加剧了个人教育需求的冲动。再次,社会经济对教育的需求也日益增加,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经济的高速发展阶段,需要大量的各类专门人才,而这些专门人才的培养都离不开教育。经济社会发展,是教育规模大幅度扩展、教育需求急剧上升的直接动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个人受教育的范围和程度都将逐渐提高。最后,我国人口绝对数持续增长,也对教育造成了巨大的需求压力。新生人口直接决定了初级教育的规模,并且在今后的一定时期内将会传递给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要满足新生人口教育的需求,必然会引起教育经费需求的膨胀。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对教育的需求不管是从数量还是从质量上来讲,都正处于一个高速扩张的时期。要满足家庭或个人、企业和社会经济对教育数量和质量上的需求,必须要有充足的教育经费来源。面对教育经费供给不足的现实,我国需要开辟广泛的教育经费来源,实行教育经费来源的多样化,这也是世界各国教育投资发展的共同趋势。
2.家庭是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主体之一,家庭对教育的投入是教育成本中不可忽略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教育投资的重要来源。
从理论上看,教育投资可划分为政府、企业和家庭这三大主体的投资。教育投资也基本上由这三大主体承担,即形成了个人家庭的教育投资、企业的教育投资和政府的教育投资。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具有为国家和民族长远利益服务的功能;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是提高公民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争取更好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重要手段,具有为家庭和个人利益服务的功能。受教育者个人或其家庭之所以要负担部分教育投资,是因为他们受教育可以获得经济的、非经济的收益。经济收益包括预期较高的收入,较多、较好的就业机会和职位晋升机会,以及在地区、城乡、部门间的流动机会等等。因此,非义务教育兼具公益性服务和私人性服务两种属性,享受这种眼务的公民与政府共同分担教育成本是合理的,这也应作为我国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义务教育后的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高于义务教育平均成本的部分初等教育,如一些实验小学、试验初中、特色小学,都应实行受教育者或其家庭与政府共同分摊教育成本的制度。③当然,对于部分成绩优良而又缺乏支付能力的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资助,但不能因此而否定选择性教育由个人或家庭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
家庭作为教育成本分担和补偿的主体之一,它对教育的投资是教育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地弥补和缓解我国目前教育经费欠缺的局面,是我国教育投资的重要来源。
3.根据利益获得原则,家庭必须支付部分教育费用。
所谓“利益获得”原则,是指谁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无论是直接压是间接),谁就应支付教育经费;获得的好处和利益越多,支付的费用便越多。反之,获得的好处和利益越少,支付的费用便越少。④它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的原则。国家、社会、企业、家庭和个人都从教育中获得了好处和利益,所以,根据利益获得原则,获益各方均应支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在教育成果由社会各方分享的情况下,片面强调一条投资渠道而否定其他投资渠道,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