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素质教育可以有两种非常不同的价值取向,一种是个体取向的素质教育。它关注的主要是个体的发展与成功所需要的基本素质,考虑的常常是个体基本素质的发展规律与培养思路,强调的也往往是个体素质发展与培养的评价模式等。虽然这种个体取向的素质教育也会注意个体发展与整个社会发展的关系,但它主要是着眼于个体发展的。
与此不同的另一种则是公共取向的素质教育。它更加重视素质教育的基本内容和方式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即它们如何才能够更好地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什么是能够促进公共利益的素质教育的评价模式等等。当然,这种公共取向的素质教育同时也是能够为个人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与平台的素质教育。根据基础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现实,我个人更加赞同这种能够包容个体利益的公共取向的素质教育。
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是一种培养社会和国家公民的教育,它要求以国家和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作为基础教育中核心的“共同教养”和“共同道德”,它要求按照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普遍要求和公共准则建设学校和课程,进而培养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而义务教育之所以为“义务”,不仅在于国家有提供这种教育的责任和人民有接受这种教育的义务与权利,而且也在于国家有这样的权力要求所有人接受这种公共性的教育和道德规范,以及人们有义务接受这种公共性的教育,并遵守这些共同的道德规范。
因此,素质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中素质教育的价值取向,必须依据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和定位,包括以实现国家的目标为宗旨和代表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能够正确引导与规范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以及突出和强调思想品德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等。所以,素质教育的这种公共取向是由基础教育本身的地位和功能所决定的,它是整个基础教育的价值准则。
虽然我并不完全认为过去有些地方和学校实施的素质教育在现实中就一定是个体取向的,或者简单地认为个体取向就完全是没有意义的。但是,我感到以往的素质教育在实践中重视和强调公共取向和公共利益是不够的。在某些地方和学校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素质教育的个体取向存在着被放大、甚至绝对化的现象和问题。
例如,基础教育和义务教育对青少年学生个性发展的培养与促进,本来是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往往被不适当地转变为一种单纯个人利益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以个人的目标部分或全部地代替了接受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共性目标,把素质教育看成是实现个人发展目标的一种手段。
又比如,由于基础教育中的差异与竞争,以及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中选择性的扩大,加之基础教育中存在的某些不合理的收费现象,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中的素质教育作为一种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要求的义务活动,很可能转变成为一种具有个人取向的“消费”活动,进而成为私人或个人的事情。这种将个人在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中的权利绝对化的现象,势必造成素质教育的变形和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式微。
再如,由于现代社会中差异性和多元化本身相互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以及由这些对立和冲突所造成的个人生存成本的提高,特别是在强调德育的现实性和操作性的改革中,素质教育中作为一种理想、道德与社会责任感的道德教育,常常蜕变为一种单纯帮助青少年学生增强生活技能和处理人际关系的教育,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这些工具性教育替代了理想和责任感的素质教育。由此,崇高的道德素质教育可能变成一种单纯的生存战略的谋划。
实际上,当前基础教育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和不合理现象,包括盲目追求升学率、过重的学习负担,以及择校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与这种个体取向的放大和绝对化有关。应该指出的是,这里所强调的素质教育的公共取向,并不完全否定素质教育对个体的意义和价值。当然,从形式上看,素质教育的公共取向的确有一种统一的要求和形态,因而它与差异性和多元化的确是相互矛盾的。但从实质上说,素质教育的公共取向并不完全排斥个体取向中的差异性和多元化。或者说,它并不否定和排斥个体利益。
更加准确地说,与素质教育的个体取向及其本身所具有的差异性和多元化绝对对立的只是一种机械的公共取向。这种机械的公共取向是完全排斥个体性和多元性的。我所主张的素质教育的公共取向,则是一种能够包含差异与多元化的公共倾向,或者说是与现代社会相联系的“有机团结”。而且,这种公共取向的形成不仅不否定个体的差异性,而且它的重要特点就是通过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性,及其由于个体本身的局限所产生的相互依存和彼此之间的合作。
素质教育的公共取向体现了素质教育的公共职能,反映了基础教育中素质教育的根本性质和定位,也是基础教育中素质教育最重要的特点。有必要说明的是,这种素质教育的公共取向并不是抽象的,它体现和反映在基础教育的各个方面。而且它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可以成为评价和衡量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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