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近日发出通知,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做出详细规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计提教育资金的口径以及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确保2012年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目标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关系到我国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作为各地区计算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之一,各地区不得由此减少应当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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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年度教育资金收支均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季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并在决算清理期结束前进行统一清算,第四季度计提的教育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
2011年上半年应当计提的教育资金,原则上于2011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提足。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各地区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计提的教育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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