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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用“模糊”遮蔽考生双眼
200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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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2年以来,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国家教育部将以往多年沿用的招生简章改为《招生章程》,并强调必须予以公布,还对其主要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按章程招生,将把我国依法治招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可是招生简章改为《招生章程》已4年有余,或是重视不够或经验不足或自律性不强等原因,高校贯彻执行教育部规定所制订的招生章程的质量还不太理想。其主要不规范之处就在于“模糊”。

    一、空喊口号的模糊。有些高校的招生章程在显著位置表示,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开展工作,坚持“三公”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这无疑是正确的,也是有必要的,但除此之外,就完全不涉及具体的录取规则的实际内容,这就是专务虚而不务实,而有些不正常了。

    二、缺少核心的模糊。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有10余项,而录取规则就占了4项,仅凭现象就可见,录取规则在招生章程中的份量之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份招生章程如无录取规则就没有核心,或者说不成其为招生章程。可是竟然有许多所高校的招生章程中没有“录取规则”这一条款,还有相当多所高校的招生章程中虽然列有“录取规则”这一条款,却没有关于录取规则的4项主要内容。竟然有近30%的高校招生章程在录取规则中缺少“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这一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主要内容。以上这些贴着“招生章程”标签的学校,难道就没有想过在法制化日益健全的中国,会有一天可能因此负法律责任而得不偿失吗?

    三、以己为本的模糊。有些高校的招生章程,完全从学校的利益出发,把本该明确的语言变得模糊。主要表现在“两个级差”上。“两个级差”指的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可简称为院校志愿分数级差或更简之为志愿级差;以及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简称为专业级差。

    (1)、高度模糊式。其特点是“两个级差”完全没有级差差值或级差分数,仅有一个模糊的、不确定的概念,留有了完全可以任意而录的余地。如“根据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可考虑录取二、三志愿的高分考生,具体分数级差根据当年生源情况决定”。又如“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

    (2)、非常模糊式。其特点是“两个级差”的级差差值或级差分数不确定,大多数学校都是一句话:非第一志愿分数级差在××分以上;专业级差在××分以上。表示的不是一个定数,而是一个区间范围。

    (3)、比较模糊式。“两个级差”的级差差值或级差分数明确,表述也是一句话:非第一志愿分数级差**分;专业级差**分。表示的仅是一个定值。上、下都不明确。

    (4)、稍有模糊式。不是泛指非第一志愿级差的级差差值或级差分数是多少,而是具体确定第二、第三志愿级差的级差差值或级差分数。但缺少相关条件。

    (5)、录取不定式。不仅志愿分数级差的级差差值或级差分数明确,相关的注释也清楚,其模糊之处,就是留有了尾巴,对非第一志愿考生如何确定录取与否没有下文。

    (6)、级差过大式。吉林的一所高校(在本科第二批次录取)和陕西的一所大学(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但也不是“一流”)开出了“天价”,“专业志愿级差为30分”。既不知是一级级差30分,即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就达30分;还是总级差30分,即所有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30分。总之高得有点“离谱”。

    为什么对“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50分”,这句话称之模糊,因大概可分成两种类型:

    (1)大众型角度考虑。大家一般都理解为一级级差的级差差值或级差分数为50分,即第一院校志愿与第二院校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50分。第二院校志愿与第三院校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也为50分。余下类推。换言之,所有的非第一志愿级差均为50分。但是,非第一志愿分数级差50分毕竟不完全等同于所有的非第一志愿级差均为50分,故而有了下面的情况。

    (2)另类型角度考虑。非第一志愿分数级差50分,可理解能分成几级级差,但总级差分不超过50分。到底属于那种情况,只有学校自己才“心知肚明”。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也是大体如此。

    除此之外,还有由于非第一志愿的分数级差是建立在第一志愿的基础之上,作为参照物的第一志愿标准就有10余种之多,具体是什么,却不明确规定,令考生摸不着头脑;接收非第一志愿的前提条件即生源充足与否也不作明确规定;在确定接收非第一志愿时,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专业如何确定也未予明确。这样模糊的结果,的确维护了学校的利益,给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留有了余地、带来了便利,可这些学校有没有想过,这样的模糊不符合“三公”原则,不符合教育部的规定,损害了考生的利益,同时也会给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以可乘之机。

    四、过于简单的模糊。进档考生的专业确定办法,这一条款无疑是整个招生章程中最有份量的主要内容,但有关这一条款在招生章程中,可谓是办法多多,各有差异,缺少注解,不知何意。缺东少西,说清无意,表述模糊。用专业俗语多,但大都未加注解说明,造成了模糊不清。对“专业清”、“分数优先”、“专业优先”等专业俗语,能否称为专业术语笔者不得而知。即便能称之为专业术语又该如何呢?招生章程最主要的作用是让广大考生理解明白,从而认同予以报考。章程中大用行话、专业俗语而不加注解说明,广大考生又如何能懂、能理解呢?这不是失去了章程的最主要作用吗。从章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上讲,这也是既不严肃又不公平的。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众多,各地风俗、习惯、文化的差异使得这些专业俗语的含义也不尽相同;过于简单,产生模糊。大约有七成左右的录取办法只有一句话,多的不足20字,少的只有3个字“专业清”。这么重要的内容,关乎考生“命运”的办法,这寥寥数字能说得清吗!两相对比,反差太大。

    学校想招高水平的学生,这是正常的,而考生想报考名牌、重点或心仪的大学,这也是情理之中的。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如何既考虑学校利益,也兼顾考生的利益;如何既考虑目前招录工作的短期利益,也考虑今后若干年的长期利益,以保证学校招录工作及教学水平“常盛不衰”,这才是一份高质量、高水平招生章程所应体现出的“精神风貌”。如果高校一味利用现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招方市场”,过多考虑学校利益而忽视考生利益,这既不利于维护我国教育公平的方针,也是不明智的短视做法。据报载:“高校录取报到率下滑可以佐证,安徽各地均有被录取的考生未到学校报道,以致省教育厅不得不在高校开学后发出紧急补录通知,去年该省高校缺额补录人数高达27149人。”再据《中国青年报》载“湖南今年高考正式录取而未报到的考生达到两万人。经补录,全省共有8000多名考生录取。也就是说,还有1万多人的计划指标不能完成。”考生被录取后不报道的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但考生“不满意”是根源。这就是考生这个“弱势群体”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出于多方面考虑,最后无可奈何的“用脚投票”的结果。这也是各方面不愿看到的结果。希望能引起高校的高度重视,严把招生章程关。不再用“模糊”遮蔽考生的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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