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高考即将来临。每年高考招生期间,总会出现一些关于考试和招生录取的争议事件,出现信访、甚至提起法律诉讼的情况。信访和诉诸法律是维护考生权益的必要途径,但信访和法律也有其局限性。在二者之外,如何探索多种渠道和方式,更公正、更有效地解决高考高招中的争议,维护考生和考试招生部门的权益,将有利于高考“阳光工程”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争议裁决,招考公正的尺度和力度。
既符合政策规定又充满人性关怀
高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张华怎么也不相信自己的分数竟是474分,根据自己的估算,他应该得570分,不可能相差这么多呀?肯定是判分出错了。张华开始向有关部门申诉,要求查分,如有错误,要求改正。2005年天津市高考结束不久,便发生了这桩争议事件。与往年不同的是,张华多了一条申诉渠道——申请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
经过4年的准备和研讨,2005年高考前夕,天津市以地方规章的名义颁布了《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和《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聘请法律专家及各界权威人士,成立了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委员会和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委员会,对当年发生的高考争议和高招争议,开始了受理和裁决。考生张华考分争议案成为第一批裁决的案件之一。
在裁决中,申请人张华请求被申请人——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供他的试卷答题卡及试卷各部分分数,如有错误要求更正。张华还提供了自己的模拟考试成绩单、估分及身份相关证据。由于申请人的条件所限,不可能提出更有力的直接证据,裁决组受理了张华的申请。
针对申请人的质证,被申请人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答辩:第一,大试卷排序没有问题。因为登陆的分数是与每位考生的准考号、姓名进行核对过的,依据工作程序,考务工作人员和登陆小分的人员都会作出相应检索,而且登分程序由计算机对考生准考号与考生报名信息进行校验,其中条形码是对考生身份的识别,如有错误,机器会自动弹出;第二,规定统一使用的2B铅笔也没有问题。因为对考生答题卡的评阅使用的是光电阅读器,以考生填涂的信息点为依据进行评阅,并进行多次检查校验。申请人申请后,被申请人对答题卡进行了复核,结果是答题卡分数已经加入总分,即该申请人成绩无误;第三,关于申请人请求“提供答题卡及试卷各部分分数”的请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05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四十三条:“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省级考试机构制定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和答卷复查办法”;第三十六条:“考生答卷按国家密级材料管理,保存期为半年。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不能提供答题卡及试卷各自分数。
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答题卡分数上。被申请人如果要证实答题卡分数评判无误,只有提供答题卡试卷。但是按教育部规定却不能向申请人提供答题卡及试卷各部分分数。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只能答辩:模拟考试成绩不能说明高考时的成绩评分有问题;估分是依据考生记忆作出的,与实际成绩会有出入。这种说法虽不无道理,但不能令申请人心服。
既然“答题卡”不能向申请人出示,那么,裁决组能否阅知“答题卡试卷”?对这个问题,裁决组认为“答题卡试卷”是“考生试卷”的组成部分,不能向考生提供,但是“答题卡试卷”又是本案关键证据,裁决组应该可以委托有权接触考生试卷的若干原评卷老师,另组成专家组重新只审核答题卡试卷部分并复印,经裁决组核对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即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由于有了上述证据,裁决组作出的裁决结论认定:试卷大排序不存在张冠李戴问题;2B铅笔填涂达到了有效显示效果;答题卡评分没有问题。最终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要求。
因为“答题卡试卷”部分是庭审后收集的证据,即使是复印件也不向申请人出示,裁决组对此有保密的责任,只是在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时,口头告知申请人“理综答题卡”因答题错误扣掉24分,这说明了申请人自己估分有误。
本次裁决,既符合教育部有关保密的规定、用合法的事实证据说理,又充满了人性化的关心,妥善地解决了争议案件,张华及家长接受了裁决结果。
招考争议裁决的公信力来自哪里
解决高考高招争议,传统的方式是信访和法律诉讼,但随着高校扩招、考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尤其是信访和法律诉讼的局限,这种传统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要求。信访接待者只能对一些较明确的事项受理、解决或进行解释,对一些情况复杂、涉及面大的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最为关键的是信访的公信力不够,考生投诉的部门和接待投诉的是同一部门;提起法律诉讼成本高,花费时间长,如果是告主管考试部门的行政诉讼,需要3个月时间,如果是告招生学校的民事诉讼,则更需要长达6个月,到时候即使官司打赢了,招生录取也早就结束了。
作为信访和法律诉讼之外的申诉途径,天津市高考争议裁决和高招争议裁决的突出特点是提高了裁决的公信力和裁决效率。
一直参与两个办法讨论、起草及裁决过程的南开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赵正群教授(聘请的裁决员)认为,现代社会管理,民间调解是一个大趋势,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而裁决组织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公信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裁决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两个裁决委员会由7到11人组成,并聘请公道、正派的教育界、法律界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往届考生家长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担任裁决员,其中来自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考生家长不少于裁决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个裁决员组成结构表明了它的中立性,这是公信力的基础;二是裁决程序公开透明。在裁决争议时组成裁决组,裁决组由3名裁决员组成。前两名可以由当事人在裁决员名册中各自选定,第三名裁决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委托裁决委员会主任指定。在裁决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双方代理人面对面,通过开庭的形式,双方进行举证、互相质证、辩论、双方当事人表示最后意见的程序进行。公开裁决程序给予了当事人双方充分的说理、辩论的机会,使最后的裁决结论更准确、合理。同时也只能使那些实实在在的争议才能进入程序,无理取闹的不实争议则被拒之门外。
《裁决办法》规定,裁决组裁决考试和招生录取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能超过10日。比起走法律途径提起诉讼效率要高得多,基本上不会影响招生录取。
参与两个办法的讨论、起草及组建裁决委员会的退休高级法官、原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高若敏(聘请的裁决员)认为,过去信访面对三种情况:第一,对较明确的事项受理、解决或只需做些必要解释,即可使信访人满意;第二,信访人所提的事项和要求属于无理纠缠;第三,信访人对所提事项确实不清楚、不明白,而与事项所涉及的相对一方有分歧。有了高考高招争议裁决制度以后,信访部门对上述第二、第三项中的信访人,可以告知其申请裁决。这样,高考高招争议裁决制度与咨询信访制度互为补充,分担责任。另外,在制订裁决办法过程中,也考虑到裁决委员会还属于民间性的裁决组织,如果裁决的考试争议案件属于行政性争议,当事人一方不服裁决的,还要经过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决定;如果裁决的招生争议属于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民事性争议,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以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高若敏说:“高考高招争议裁决活动所贯彻的公开公正原则,能够将高考高招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引导到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解决争议的轨道上来,从而达到顺利解决争议、和谐关系的社会效果。”
将争议的解决引入法制轨道
当事人双方面对面辩论、质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用有证据的事实说话。如此公开透明的裁决程序对当事人双方都是一个约束,只有有效的约束才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申请人考生王刚2005年高考理工分数为395分,由于是二级运动员,根据国家政策加20分,根据被申请人某大学的调档要求,天津市招办将王刚的档案向该校予以投档。但是该校在录取时以实际分数排序,没有录取该考生。该校的说法是根据其《2005年招生章程》第十五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安排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普通高校的招生章程是一种要约,考生一旦向该校填报了志愿,就要受其招生章程的制约。裁决组认为,该校招生章程的第十五条规定,实际上就是“按加分投档,按实际分录取”。这个规定表明加分等于虚设,失去了加分的意义,因而不符合国家政策,申请人王刚加分后完全符合该校的分数要求。在招生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当事人双方没有走上裁决程序,在裁决前进行了和解,该大学录取了王刚。
此事对王刚来说,虽然争取到了一个圆满的结局,但是若没有申请裁决,靠信访和其他申诉形式,得到这个结果恐怕还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也提醒考生,在填报志愿时,一定仔细研究学校的招生章程,否则报考以后发现了问题则为时已晚。
申请人考生孙莉有听力障碍,进考场时戴有助听器。监考员在当时无法确定孙莉所戴电器为何物时,在请示考点负责人后,决定语文考试暂时不允许其使用。孙莉将所戴电器放在专用袋中交给监考员。在裁决辩论中,孙莉称监考员三次中断其考试,影响考时20分钟。请求监考员道歉,录取补救时安排相应学校。被申请人称,除监考员询问和申请人将所戴电器放入专用袋所占时间外,申请人一直在答题。而监考员完全是按国家相关规定做的,并无不妥。但申请人进考场时没有向监考员申报说明戴有助听器的事项,特别是在《2005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体格检查表》“既往病史”一栏中对自己的听力障碍没有填写。所以责任在申请人一方。由于自己的疏忽和失误,裁决组驳回了申请人孙莉的申请。
这个案件提醒考生,在高考高招这样涉及个人前途的重大事件中,一定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心存侥幸。否则惹来了不必要的麻烦、花费了许多的时间和精力,最后得不到支持。在高考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十年寒窗苦苦奋斗,谁不愿意顺利走过高考高招,得到个满意的结果呢?
在谈到高考高招争议裁决下一步如何进行时,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院长乔丽娟说:“目前颁布的裁决办法还只是天津市的一个地方性规章,走到这一步用了4年时间,以后要争取通过天津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还有一段路要走,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但是几年来的探索和实践表明,高考高招裁决制度有效果、可操作、有社会需求。有了这一点就要做下去。高考高招争议裁决不只是一种简单的裁决行为,它应该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制度,是依法治招治考的实践和探索。我们希望国家考试法尽快出台,以维护国家统一考试的正常秩序,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强招考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本文案例由高若敏先生提供,文中考生名字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