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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西方国家私立教育的发展历程
2001-08-29    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特约研究人员高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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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私立学校的产生,始于希腊与罗马时代。它在西方教育的发展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下面本文就西方国家私立教育的发展过程作一扼要介绍。

  一.古代和近代西方国家的私立教育

  从教育史的角度来看,西方国家私立教育有着其悠久的历史渊源。早在古希腊时期,雅典的私立教育就有很大的发展。据教育史记载,当时雅典统治阶层的儿童从7岁起便可进入初级学校:文法学校和弦琴学校。这些学校都是私人开办的,收取学费。在古希腊时代,一些著名的学者都各自创立学校,招收门徒,以传播自己的思想。其中著名的有数学家毕达哥拉斯创办的毕达哥拉斯学园;智者派学者伊索克拉底创办的修辞学校;哲学家柏拉图创办的阿加德米学园;亚里士多德创办的吕克昂学园等。在古代罗马时期,初级学校和实行中等教育的文法学校都是私立性质的学校。由此可见,在西方社会里,私立学校有其坚实的历史基础。

  欧洲中世纪时期,是私立中等学校和私立大学大发展的时期。中世纪时期,教会所办的学校占了私立学校的绝大多数,主要是为教会传播宗教思想服务的。在中世纪后期,随着西欧城市的兴起和行会的产生,世俗社会对世俗教育的需求日益强烈,行会学校和城市学校便应运而生。这些学校大多数是私立性质的,提供实际生活中所需的一些知识技能教育。西方封建社会在教育上最为突出的成就是中世纪大学的产生。中世纪大学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孕育着尔后出现的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预示着资本主义黎明时期的行将到来;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大学都是私立性质的,具有独立于教会和封建政权的性质。后来一些国家又对这类大学加以承认,并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其中具有代表性且影响较大的是萨莱诺大学、波隆那大学和巴黎大学。这些大学为近代大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近代西方各国完整的教育体系确立过程中,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以及政府职能增强与完善,公立学校系统日益发展壮大,但私立学校系统在许多国家并未完全消失。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国家,随着社会越来越趋向多元化,个体需求越来越得到社会的承认与尊重,非政府的私立学校,作为满足社会一部分人消费、文化和精神偏好的机构,表现出很强的生命力。在近代西方社会中,除了宗教界人士所办的私立学校外,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一些教育界人士创办的带有实验性质的私立学校。最有代表性的是欧洲新教育运动时期一些教育家创办的新学校,如英国教育家雷迪所创办的阿博茨尔姆学校,德国教育利茨所创办的乡村教育之家,法国教育家德摩林创办的罗歇斯学校等等。在西方社会,私立学校还有另外一种形式,即由公众集团集资兴办的私立学校,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英国的公学。随着社会的发展,私立学校已成为整个教育体系中不可缺或的组成部分。

  二.现代西方国家私立教育状况

  在西方国家,人们对私立教育涉及的"私立学校"这一术语的使用很不一致,有?quot;私立学校",有称"民办学校",也有的叫作"独立学校"。在英国,一部分私立学校被称为"公学",这与美国的"公学"在办学形式上完全不一样。这些称谓不同的学校,在内涵上确实存在着微妙的差别,但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非政府性质。由于西方各国的政治经济状况、文化教育传统、社会公众意向等存在着很大不同,它们的教育体制也有着明显差异。但是,西方国家私立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又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西方国家发展私立学校的理论基础与法律保障。

  西方国家其私立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近代西方国家建立公立教育系统的过程中,由于平等、自由、民主等观念的影响,政府并不消除私立学校的存在,这样私立学校便与公立学校平等地存在于西方社会中。更为重要的是,各国都承认父母是其儿童所受教育的主要设计者,因而有为其子女选择所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在日本,他们强调教育要与宪法的精神于一致,自主的公民对人的价值应有自己的看法,显然是支持家长选择学校。

  西方国家私立学校虽然与宗教关系密切,但现代西方国家的私立学校的存在却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国家谈论很多的教育自由问题,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承认私立学校的存在及其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北欧的一些国家在教育自由问题上的举措更为激进,如丹麦宪法规定:父母和儿童的监护人有权为子女和被监护人选择公立学校系统之外的教育形式--独立学校或家庭教育。实行地方分权制的美国则由各州规定本州公民享受教育自由的程度,但1925年由联邦最高法院判定的一项案例是父母具有为子女选择入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的权利。荷兰也早在1848年就以宪法形式规定:公民个人和团体有权开办学校而不用事先获得当局批准;现行宪法又规定:公民享有教育自由,这种自由包括自由开办学校,自由确定学校的理论基础和信仰。希腊宪法允许在公立学校之外,设立私立初、中等学校。西班牙宪法规定个人和法人团体有权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开办教育机构。意大利宪法规定只要不需政府拨款,公众团体或个人有权开办学校和其他教育设施。在法国,私立学校存在的法律基础更为坚实,如1984年法国私立学校团体为反对政府的私立学校改革法而发动了百万人大示威之后,1984年7月5日参议院又通过了反对派议员提出的一项动议,要求就私立学校改革法举行全民投票,这致使全法国围绕私立学校改革法的争论进入了白热化阶段。在这种白热化阶段出现以前,法国就私立学校方面的立法有1959年戴高乐政府颁布的"德博雷法"以及1984年的"萨瓦里法"。

  第二.西方国家私立学校的经费来源。

  西方国家私立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靠学校自筹,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学费收入。是私立学校最主要、最稳定的来源。例如在美国,私立中小学学费收入占学校经费的80-90%,而且不同层次和规模的私立高等学校,其学费收入占学校经费的比例也不同。在日本,依靠学费办学是私立高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日本国、公、私立高校之间一个重大区别。私立高校以学杂费为主要收入来源(占70%以上)。国、公立高校则以政府经费预算为主,其所占比例超过80%,而学杂费只占收入的10%左右。所以,如果仅从经济上去分析,那么便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日本私立高校主要是依靠广大学生发展起来的,与学生家庭有密切关系,这也可以说是利用社会力量办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各国私立学校学费收缴的数额有一个限度和适度,必须考虑到私立学校与学生双方的利益,既要使校方在人才培养的费用上保持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同时也要为学生及其家庭所接收。正是这样,西方社会的私立学校受到了社会的欢迎。

  社会捐助。主要有私人捐助、学校毕业生给予学校的捐助以及慈善民间团体和教会的资助。在各种私立学校中,私立中小学得到的社会捐助额较多。在美国,社会捐助成为私立大学的重要来源。美国联邦和个各州有较完善的税收制度,随着财产的增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而捐赠给非营利性学校的财产和款项可以免税,这对个人财产及资金的投向起了较好的引导作用。在美国,社会对私立学校的捐助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来进行,如皮亚波迪基金会,斯拉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等。社会捐赠、捐款也是日本私立高校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据日本私立高校统计,1982年,此项收入占该协会所属学校总收入的7.1%,达414.2亿日元。毫无疑问这对改善私立高校的办学条件有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也会限制私立高校的发展,使学校为了得到某种捐赠牺牲自己的利益,投其所好。如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调整专业、出让资料设备等,冲击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及发展规划和秩序,降低私立高等教育的"公共性质"。

  科研经费。有这种经费来源的亦仅限于私立高等学校,它们可以从各国政府和企业得到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经费。私立大学在政府或大企业的科研招标中,可得到相应的科研经费。公、私立学校都可参加这种竞争,但能争取到科研经费的主要限于有科研实力的私立高等学校。

  校产经营收入。一些历史较长、基础较好的私立学校还有一定数量的校产经营收入,包括房地产、书店、场地、设备出租等,其收入用于学校发展或纳入学校基金的部分可享受免税待遇,否则需照章纳税。一般私立中小学这种经营较少,较多的为私立大学。

  政府补贴。西方国家为鼓励私立学校教育的发展,对私立学校大都给予一定补贴。在澳大利亚私立学校的总经费中,大约有13%来自国家补贴。1983年美国公立中小学约有90%左右的经费来自政府拨款,而私立学校只能得到10%的政府补助。在英国,郡办学校的经费来自公共费用,其中五分之四以上由地方当局划款,其余的由中央政府根据各地的需要进行安排。独立学校(私立学校的一种)不能直接得到政府资助,地方当局根据学生家庭收入情况,以及这些学生进入这类学校的人数补助一定的经费。1983-1984年度,政府拿出1700万英镑用于补助那些天资优异而家庭社会地位低下的学生进入私立学校学习。

  第三,国家对私立学校的管理。

  关于政府对私立学校提供经费资助问题,人们主要关心的是这种资助对私立学校的自主性产生了什么影响。在澳大利亚,国家对私立学校资助并不意味着对私立学校的控制加强,国家对私立学校的资助增加了,但学校仍保持了其传统的独立地位。而美国对中小学经费补助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许多私立学校并不热衷于此,它受到了美国独立学校联合会的长期抵制。其主要原因是:政府的补助或减免税会引起政府对学校的干预,象某些私立大学,由于接受了大笔的经费而失去了独立性,由此而依赖政府。然而近来人们态度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更加乐意探讨各种可能性,无疑将来会在政府资助与保持自主权上达到某种妥协。在日本,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一样被看作是不可替代的社会资源,必须得到适当的保护。在他们看来,对私立学校给予资助是一件合情合理的事情,但国家对私立学校的资助增强了,其限制也会增加。日本通过对私立学校的资助促使教育的多样化,但在对私立学校资助的同时,也注重在学校的自主权和国家调控之间保持一种平衡。

  所以,那种持有政府增加对私立学校的资助,而不增加对私立学校的控制、承担更多职责的看法是幼稚的。解决这一难题的办法是:通过政府的有效管理,使私立学校成为整个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即是说,私立学校既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同时也接受政府的资助和管理,这是私立学校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现在,私立学校作为国民教育系统的组成部分,西方各国政府都以各种形式对私立学校加以规范和限制,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从学校的层次、规模和地位上进行限制。如德国虽然允许私立学校的开办,但规定私立学校只能是公立学校系统的补充,而且私立学校必须获得官方认可并宣布服从国家法律。其它许多国家都对私立学校的招生人数和办学规模有一定要求。

  (2)从教师的资格和办学的条件上进行规范。私立学校虽然可以自主聘任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但很多国家又都明确规定这些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葡萄牙国家规定:凡申请开办私立学校的人必须拥有大学学历或资格证明,必须能胜任自己所开办的学校中绝大多数高级课程的教学。

  (3)从课程、教学,特别是在办学水平上提出要求。在许多国家,政府通过颁布法令、规则,或通过督学和视察员的检查,来保证私立学校在课程与教学水平上达到国家的基本要求,但具体方式和范围有较大区别。一些国家规定由政府教育行政机构作为监督与检查的主体,由这些机构任命人员,组织检查具体施行的情况。一些国家由民选的团体来监督检查私立学校。

  第四,私立学校在西方国家中的地位和发展趋势。

  西方国家虽然都有私立学校,但各国私立学校的数量和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却很不相同。现略举三例加以说明。

  德国私立学校较少,据90年代初统计,全国私立学校的数量和在私立学校就读的学生都不到总数的10%,其中初等教育中的私立学校数量最少,约占同级学校总数的1%左右;完全中学数量最多,约占总数的12%。在这两类学校中就读的学生数分别占同级学生总数的1.5%和13.4%。近几年,特别是两德合并之后,东部地区私立学校数量增多,但目前没有迹象表明私立学校比例会有较大变化。德国私立学校数量少,在校学生更少,这与政府对私立学校控制较严关系密切。

  荷兰由于一贯奉行对私立学校的开放政策,因此民办私立学校发展一直比较稳定。从本世纪初到80年代末,在私立初、中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数一直保持在70%左右。

  英国具有悠久的私立教育史。据1991年统计,英国共有2342所独立学校,容纳了就学总人数的7.5%。近年来,由于经济衰退,保守党政府日益陷入危机,社会对政府教育政策的批评也越发强烈。工党主张取消独立学校,大力发阶酆现醒В蛔杂膳扇耸克淙幻挥忻魅芬?笕∠?懒⒀?#??仓髡偶跎俣远懒⒀?5木?米手??3制浯壬菩灾省D壳坝⒐??谕乒愕?国家课程体系"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独立学校产生了影响。

  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情况看,私立学校的作用问题一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在多数国家,私立学校仍然占有一定比例的事实表明:私立教育在整个教育系统中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根植于社会这个肥沃的土壤之中,定会得到健康的成长。当然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境,诸如政府的资助、控制与学校的自主权问题等。各国政府在制定对私立学校政策时都必须考虑到这些问题,并致力于采取措施使之达到某种平衡以促进私立学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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