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中国教育 高校科技 教育信息化 教育在线 教育舆情 CERNET 下一代互联网
CERNET第三十届学术年会
  • 中国教育人博客
  • 天下教育
  • 考试培训
  • 中小学教育
  • 家庭教育
  • 就业创业
  • 菁菁校园
  • 分享空间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教育 > 民办教育 > 民教新闻
民办教育:“规范”才能“促进”
2003-05-23     应畏之

字体大小:

    企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将要实施,我国民办教育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部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要促进,同时也要规范,不规范就难以促进。当前民办教育中确实有不少迫切需要规范的具体问题,希望《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能解决这些问题。

    民办教育的发展激化了教育竞争,这是好事,有利于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但也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目前的竞争主要是争高水平教师、争生源,尤其是争生源。少数民办学校作不实的宣传和很难兑现的承诺。如不切实际地“保证”有很高的升学率和很好的就业机会;还有请名人担任“顾问”、“名誉校长”,而实际上纯粹是挂个名,等等。这些做法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应当予以规范。

    民办学校经费的管理是个大问题。由于民办学校不是国有资产,办学者有较大的自主权,有些办学者支配学校经费就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甚至任意挪用或贪污学生交的学费,已经有几起因此而学校破产、学生失学的事件发生。在有关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细则中,应当建立一套合理的民办教育经费审计制度,以保障师生的权益。挪用、贪污学生学费的也应追究法律责任。

    民办教育的办学体制也有要规范之处,主要是所谓“国有民办”的问题。“国有民办”学校的“民办”身份是不成立的。民办教育最主要的特征是校产和教师的非全民性。而“国有民办”学校的校产是全民所有的,有的甚至教师的工资也是由政府财政支付的,它们理应为全民提供教育服务。它们的“民办”性主要体现在收费上。“国有民办”学校的设立减少了公办教育的供给,加重了群众的负担,我认为应当取消。那些学校应当在公办和民办之间作选择。如选择民办,那就要彻底转制。校产要通过评估作有偿转让,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教职工的工资要由办学者支付,不能再由政府财政负担。

    规范上述办学行为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在规范时一定要着眼于促进发展,不能经过“规范”反而束缚了民办教育的发展,这也是要注意的。

    (作者为原浙江省宁波市教委教研室主任)

教育信息化资讯微信二维码

 

  延伸阅读
· 浙江采取措施促进民办职教做大做强
· “教育凭证”为瑞安民办教育撑腰
· 公办教育研究机构与民办学校“联姻”
· 宁夏民办教育事业方兴未艾
· 民办教育的春天何时到来
· 民办教育急商WTO对策
· 政协委员呼吁 要让民办学校有赚头
· “教育财富论坛”把脉中国民办教育
· 260名大学生拿不到文凭 中途被转让
· 我国民办教育现状和不足
建一流大学
·EDU聚焦:校园"毒跑道"
·快乐暑期安全教育别放松
·聚焦:毕业生迎来创业季
·教育3.15:优化教育环境
·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
·开学第一课历年视频资料
  部委动态
·加强中小学校党建设工作
·做好普通中小学装备工作
·治理有偿补课和收受礼金
·高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
·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 CERNET
京ICP备15006448号-16 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74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