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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必须抵制和取消
200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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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全国)民办高教委就乱向民办学校收费征税问题专发了情况反映,《反映》中指出:朱总理讲过“目前很多政府机关在国家规定以外征收各种费用,使老百姓负担不堪,民怨沸腾,对此必须整顿和改革。”

  几年来社会上各个不同行业对“乱收费”和议论相当普遍。在民办教育领域里也不断听到这方面的呼救之声。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工工反腐败的总体部署中曾明令取消573种收费项目,其中(93)173号文件规定取消的就有“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费”。但事后仍有地方职能部门施用行政权力要钱,且措施强硬。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行政机构对教育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第五十六还规定:行政部门对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收取费用的,退回所有费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条例》实行已满周年,对于过去泛滥一时、名目繁多的收费,如:发展督导费、考务费、管理费、事业发展金、年检费、国家文凭考试点费等等,必须依照《条例》规定给予抵制和取消。

  《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说明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有责任为实施义务教育而征收教育费附加,而没有任何权利向教育机构征税的要求。事实上,全国各地许多民办教育机构反映当地税务机关已向他们实行征收营业税了。显然这和《教育法》的精神是不符的。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方针,不应强制民办学校纳税。

  民办学校遇到此类问题,应如实向全国、地方人大常委会及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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