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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权益管理规范流动有序――山西省印发关于加强民办
200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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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1月初,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就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问题,以晋社办〔1998〕07号文件专门下发了通知。通知针对当前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中的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使其管理进一步规范,维护了教师和办学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大家的重视和欢迎,并在全国民办教育界引起了较大反响。现将“通知”的主要内容刊载如下:

  通知指出:

  近年来,我省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发展迅速,其中各级教有机构的教师人数已达近万人。这些教师们敬业爱岗,无私奉献,为民办教育事业倾注了心血,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但是在教师队伍管理中目前也还存在教师的聘用、教师的流动以及人事管理问题亟待理顺和规范。

  1.按照《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的民办小学、幼儿园,非学历培训机构和由行署、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民办初级中学、中等非学历教育机构以及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民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要进一步理顺教师管理体制,依法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有关教师的聘任、录用、辞退要符合《教育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教育部门在审批学校时,必须要求学校填写省教委统一印制的《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院校教师及工作人员聘任合同书》。聘任教师合同书要如实写明聘任期限、工作责任和条件、报酬、保险福利待遇、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及其他事项。以维护教师和办学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2.各行署、市教委,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本地区和本校教师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认真组织教师学习《教师法》、《劳动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不断提高教师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师德修养,增强教师遵法守法的自觉性,避免违法乱纪事件的发生。

  3.针对目前民办学校教师存在着无序流动的现状,各类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中小学,必须保持学校骨干教师队伍的稳定。实行教师相对稳定的合理流动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在合同期限(不包括教师试用期)内教师不得擅自离职、脱岗,学校也不得无故解聘或辞退教师。凡不遵守和履行合同条款或因违法违规受到处分或处罚、辞退的教师,其他民办学校一律不予聘用。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社会力量办学的处(科)或社管办要逐步建立切实可行的对民办学校教师定期检查、考核、评估制度。在每学年秋季开学一周后,组织有关处室检查组对其管理的学校教师队伍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同时,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专任(骨干)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学习和政策法规培训,全面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在社会上树立民办学校良好的教师形象。

  5.凡已正式被学校聘任录用或辞退、清退、解聘的教师名单务必在每学年开学后十五日内由学校及时报送原批准办学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此项工作将作为今后对学校考核检查、评估和年检的重要内容。希望各级教育部门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当前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管理工作,以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有序。

  “通知”还附有“教师备案登记表”和聘任合同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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