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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学校营业税并非认可收费合法
200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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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再次明确征收学校营业税范围

  对择校费、赞助费征税

  针对日前出台的有关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8日表示,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

  2月3日,新华社播发了《税务总局:赞助费择校费收入须缴纳营业税》等稿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也引发了“征税是否意味着这些收费合法化”的讨论。税务总局负责人28日回应表示,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是对已有的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从而更加清晰地界定了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据了解,最新出台的通知还“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根据最新的规定,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

  据新华社报道2月28日,周济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3年来全国共有794名校长因乱收费被撤职。

  2003年以来,我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持续加大。据周济介绍,全国共派出5.6万个检查组,检查各级各类学校逾87.6万所,清退乱收费资金13.2亿余元,查处乱收费案件1.9万件,受党纪、政纪处分者5931人。

  周济说,国务院成立了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领导小组,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个部门都是这个小组的成员单位。经过治理,教育乱收费蔓延的势头正在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治理教育乱收费形势依然严峻、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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