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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政策解读(1)
200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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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03年以来,经过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教育乱收费蔓延的势头正在得到有效遏制,学校收费进一步规范,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本报从今天起推出“教育收费政策解读”专栏,帮助广大读者了解教育收费相关政策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

1.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分别都要交纳哪些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已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地方,免收小学、初中阶段学生的学杂费,除可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及住宿学生交纳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交纳课本费。未实行免学杂费的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按照“一费制”政策交纳有关费用。

  根据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普通高级中学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近年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学校收费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普通高中学生应交纳学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应交纳住宿费,择校的学生应交纳择校费。高等学校的学生应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2.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入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除小学和初中的各级教育均为非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招生实行学生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

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为什么不准招收择校生?

  国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允许招收择校生,也不得把优质学校转为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现象,不仅损害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原则,也不符合义务教育性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一法律规定对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绝大多数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是有益的。目前,各级政府重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努力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体现教育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让广大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受到比较公平和好的教育。

4.国家对借读生、择校生收费上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乡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按照上述规定,在异地借读的学生为借读生。

  国家对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是有明确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要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招收择校生;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可以在完成国家招生计划后,招收少量的择校生,但要严格执行“三限”(即:限钱数、限分数、限人数)的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生应按照流入地人民政府具体政策规定,或享受与城市学生的同等待遇,或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一定的借读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与录取学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招收的择校生,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一定的费用。但任何学校都不能超出规定的标准,向学生乱收费、高收费。

5.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哪些规定?

  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由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出台了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可以申请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办中小学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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