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违法民办学校高薪挖人有错吗
尽管教育行业有其特殊性,但教育资源的分配同样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而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正是一条基本的市场法则。
9月12日,笔者看到了一条令人不解的新闻:近日,江西省教育部门正在就南昌五中、江科附中、雷式学校等民办学校涉嫌“私挖”临川一中骨干教师一事进行调查,目前,这些涉嫌“私挖”的学校已被约谈,而具体处理意见则尚未给出。
在这则新闻之中,“私挖”一词相当刺眼。据报道,抚州市政府曾给江西省教育厅上呈过一个“关于恳请制止南昌市部分民办学校违规聘用我市临川一中教师的请示”,声称南昌市几所民办学校以高薪引诱等方式“私挖”抚州市临川一中骨干教师,“扰乱了教师流动秩序,引发了学校恶性竞争,破坏了全省教育生态”。
“私挖”这种说法,正是新闻令笔者诧异的原因。我实在不明白,所谓“私挖”究竟违了什么规。除去劳动合同之中的聘用年限之外,教师的自由流动不应受到任何额外的限制。就算教师违反合同,提前离职,那也是教师自己违约,而与“挖人”的单位无关。对有意求才的单位来说,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他们向自己看中的人才发出邀约,又何来“违规私挖”之说呢?
新闻里说,这些学校的“私挖”行为,“扰乱教师流动秩序,引发学校恶性竞争,破坏全省教育生态”。尽管教育行业有其特殊性,但教育资源的分配同样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而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正是一条基本的市场法则。这一法则既有利于优秀教师取得符合其劳动价值的薪酬,也能更好地促进教育资源的市场配置。因此,只要各校“挖人”方式不违法,那就是正当的。
当然,如果南昌五中、江科附中、雷式学校等民办学校在挖人时,真的有违法违规行为——譬如用暴力胁迫对方教师就范——自然应当严惩不贷。但新闻中只提到了这些学校以高薪为筹码“挖人”,这我就不懂了,难道给教师开出高薪也有错吗?靠行政手段制止正常的高薪挖角,恐怕与依法治国的原则不符。
公立学校的最主要功能,在于确保国民的受教育权能够普遍实现。而民办学校则恰恰相反,它们的主要功能,就是以市场价格提供更好的服务,追求升学率名正言顺,而用高薪吸引优秀人才为其服务,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因此,不管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还是公立学校自身,都应该端正态度,正确对待教师流动问题,把全力做好国民教育保障工作放在第一位,而非把精力都浪费在阻止民办学校“挖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