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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考试院公布18种作弊行为
2015-05-28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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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一年一度的高考还有不到半月,北京教育考试院公布了18种作弊行为、9种违纪行为和5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及后果,提醒考生诚信应考。根据相关规定,在高考中存在严重作弊行为的考生,最高可暂停其3年参加各种国家考试的资格。

  北京教育考试院提示,在考卷上留存个人信息、向考场外传递试题、伪造身份证及替考等18种行为均属作弊。其中,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4种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考生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此外,不按考位参加考试、在考试开始或结束前答题、以各种方式在答卷上标注信息以及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行为均属违纪,将取消当科成绩。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等行为会被视作扰乱考场秩序,将被终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考试院提醒考生,如有欺诈舞弊或违纪等行为,考生将受到严肃处理,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18种作弊行为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15.组织团伙作弊的;

  16.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17.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18.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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