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司法部公布了首次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人们对于240分的合格线议论纷纷。笔者作为一名律师资格获得者,一个从事过多年法律实务和教育培训工作的司法人员,也想谈一下自己对司法考试的想法。
我是举双手赞成提高司法人员从业资格门槛的。严把政法机关“进口”,对于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促进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它既有利于选拔司法精英,也提高了我国国际形象。有人认为今年按240分划线录取比例太低,我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既然要搞统一司法考试,就必须保证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否则,降低标准,降格以求,司法考试还有何意义?而且240分仅是平均及格分,已经是最低要求;即使如此也通过了2.4万人,通过人数不算少。
目前官方尚未公布全国公、检、法、司各家及社会人员考试情况,但是笔者从所在城市(非小城市)了解到的情况是,整个公、检、法系统未有一人通过司法考试。这几年根据中央的要求,政法机关进人是“凡进必考”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实行后,初任法官、检察官都要通过“两院”各自组织的资格考试才能任命上岗,“两院”系统还组织了诸如“基本素质考试”、“主诉(办)检察官”、主审法官、审判长资格考试等。但是这种内部封闭性的考试到底效果如何,是不是真如宣传的那么富有成效?因此,废除各自为政,实行司法统一考试(三考合一)是非常正确的。
当前名目繁多的考试(高考、注册会计师考试等除外)不少流于形式,人们普遍反映今年的司法统考是多年来少见的严格,是一次真正的考试。但是据参加考试和监考的部分人员讲,这次考试违纪行为也没有完全杜绝,个别人还是作了弊。希望今后进一步完善监考措施,对于违纪人一定要严惩,决不能姑息迁就,真正树立起司法考试的权威,让人们像相信高考一样相信司法考试的真实性。
从报纸上看到,广东、辽宁等地有人要为他们的党校文凭未被司法考试认可打官司。这实际上牵涉到报名资格问题。我认为,既然是国家司法考试,就要与国际接轨,所以理所当然地只认可国民教育系列文凭。上个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一直处于热潮,许许多多的学校都成立了法律院系,有条件没条件的都一哄而上。社会上有函授、电大、夜大、自修等形式,五花八门。各级党校也办起了法学学历班,层次上从中专、大专、大本到研究生,样样都有。扪心问之,如此繁多的法学教育,真正培养了多少法律人才?有些人的学习目的到底是什么,是为了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护法,还是混文凭?某些形式的教育方式是为了赚钱还是为了国家的法治事业?特别是某些地方的非国民教育系列的法学教育,管理、考试皆不严格。一些原本只有初中、高中文凭的人,虽然取得了大专、大学甚至研究生学历,可是法律业务水平还是低得可怜。去年《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改后提高了对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目前“两院”纷纷制定措施,如检察机关开展了“万人续本”工程,想方设法提高干警的学历,但愿这次不要轰轰烈烈弄出一批有名无实的高学历低素质人员来。实践证明,仅靠提高学历标准是提高不了干警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我认为还是要通过严格的考试来逼迫政法工作者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考试虽不是万能的,但却是一种有效选拔、考核人才的方法。
在执法思想不统一、外部环境不佳的情况下,一些法治观念不强,业务未必精但会来事的人往往受到重用,如山西的“三盲”院长姚晓红。现在,国家提高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任职学历要求,而且实行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政法机关把好“进人关”提供了条件(实践中违规进人的现象仍禁而不止),但是“出口”仍不好打开。于是我想,在如何清理队伍中不合格人员这个问题上,何不采用统一考试制度(要坚决避免各个系统自行组织),对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实行以后进入的人员和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按类别实行统一资格考试,不合格者坚决清理出去(当然,开始可给予3年的考试机会)。
另外,由于国家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照顾降低了录取分数线,所以在报名审查中要防止出现非照顾地区人员到照顾地区报名参考的问题,希望主管部门拿出一个具体措施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