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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核查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2002-11-20    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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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11月16日《南方都市报》消息:全国首次司法考试已完成最后的审核工作,广东省1800多名过关者中,有16名考生因未能通过学历真实性审核而落马,其中获得294分的“状元”宋某的学历被鉴定为无效。广东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指出,核查考生学历的真实性仍是明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具有教育部门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的人员,才能参加司法考试,任何人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地区最高分获得者因为学历无效而被拒之门外,让人深感惋惜。但在惋惜之余,我不禁要为国家司法考试这种严厉的学历核查叫好。在我看来,这种将无效学历的使用者拒之门外的做法,显示了国家选拔司法人才不“惟分取人”的一面,更好地体现了司法考试的公正性以及司法的威信。

  司法考试是为了考查应试者的专业水平,但是也应该看到,它所能考查的,仅仅是专业水平而已。司法考试就是要为国家挑选未来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专业水平固然不可或缺,但显然不是社会对一个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所期求的全部。这其中,从业人员良好的道德素质至关重要。以假的、无效的学历参加考试,让人有理由怀疑他是否会有机会主义的倾向,进而怀疑其道德素质的高低。法官是更需要体现公信力的职业,一个假文凭的使用者如何能够取信于人?就一种社会心理而言,我们是宁愿相信一个虽然专业水平很高但却是假文凭使用者的法官,还是愿意相信业务水平“够用”但更加诚实并且有相当教育背景的法官?

  有人借此以机会平等为由,对将学历作为司法应试的“门槛”表示质疑。固然,社会上是存在重文凭轻能力的不良风气,但也不应否认,学历也是能力的一个方面。而现代社会精英司法的理念,注定了对司法人才的选拔范围是有限的。法学是博大精深的科学,司法活动是专业性极强的活动(首席大法官肖扬语),在以判例为法律渊源的英美国家,也将大学法学院教育背景作为参加司法考试的一个前提。正基于此,在今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部宣布,今后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学历都应该在大学本科以上。

  事实上,司法考试对于考生学历的规定,以及在试后的学历核查,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背景,这就是多年来,我们忽略了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对从业者的选任几乎无任何诸如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使很多人未经严格选拔而进入了司法队伍。“先上车,后买票”的选任方式以及过低的准入门槛,不仅有损司法威严,还一再造成了司法不公。这样的背景驱使国家通过司法考试制度来建立一种必须的准入机制,而学历核查则是保证“入口”公平的因素之一。司法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的重任,从这点说来,强化对其从业者不论道德素质还是业务水平的考查,即便是矫枉过正,也是有益无害的。

  而我们既然已经确立了准入的门槛,那么严格的资格审查就是必不可少的程序正义。离开了这个程序正义,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只能是空谈。在这方面,只要对方是非诚信的,不管其考分多高,都必须严格拒之司法队伍之外。否则,诚信尚不可得,司法的公正又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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