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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看2003年高校招生政策新变化
2003-02-19    周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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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日前已由教育部发布。细看2003年高校招生的各项规定,与2002年相比,在很多地方有一定的调整和变化。这些政策的变化体现在哪里,考生和家长们该注意些什么呢?

  网上报名开始试点

  【内容】根据《规定》要求,2003年符合报名条件、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需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开展社会化报名和网上报名试点工作。

  【变化】2003年进一步明确了报名考生的范围。单考生(单独招生的考生)、保送生等也必须报名。在报名方法上,今年考生除了采取在学校和社区报名的方式外,条件成熟的地区,还可以进行网上报名。从以前的学校报名到社会化报名再到今年的网上报名试点,使学生的报名进一步与学校脱钩,从而对进一步淡化升学率,实施素质教育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志愿填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内容】在2003年的志愿填报方面,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需要,规定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办法。考生志愿表(卡)应按照有利于充分反映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投档工作、有利于高校录取时专业调剂的原则设计。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表(卡)的技术指导。

  考生应在全面了解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和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认真填写本人的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等。

  【注意】以前,因考生报名登记表、志愿表(卡)填写的不真实或不准确,给自己的录取带来很多麻烦,有的甚至与大学失之交臂,所以今年考生在填报志愿表(卡)时应保证报名登记表、志愿表(卡)相应填涂内容的真实、准确。如果填报失误,其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档案9月10日前寄送学校

  【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和成绩信息等四部分,须与考生报考时所填涂确认的原始表(卡)以及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以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是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数据源。

  考生一旦被高校录取,省级招办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收集、组建已录取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或人事档案),并于9月10日前汇总后分别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变化】以前,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纸质档案没有明确规定寄送高等学校的时间。2003年《规定》对此作出了省级招办于9月10日前将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或人事档案)寄送有关高校的规定。高校就可以及时了解考生在高中阶段的学习、思想等情况,也为高校在考查学生干部时提供了一个蓝本。

  体检结论只作为指导和建议

  【内容】报考高等学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生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培养专业的要求,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对残疾考生的录取作了特别规定。规定指出: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变化】随着教育体制改革,旧的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为此,从2003年起,过去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将被《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代替。另外,今年的体检在放宽体检受限专业的同时,强调了体检结论只作为指导和建议。这既维护了考生利益,又为更多的考生争取了上大学的机会。

  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

  【内容】全国统考的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还应进行口试。口试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

  全国统考于6月7日、8日、9日、10日四天举行,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

  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变化】2003年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结束了长达20多年的“7月高考”。高考时间提前一个月,必然会对社会各个方面产生影响。因此,相关各环节的工作必须适应高考时间的提前。特别是高考评卷工作,《规定》中特别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评卷基地建设,有关高校应积极支持评卷工作,保证评卷场地安排和教师选聘培训工作的落实。

  招生章程成为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内容】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有效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是否民办)、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外语考试语种要求、男女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收费标准、联系电话、网址及其他须知等。

  高等学校在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未经教育部批准,也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不应限制统考外语语种。

  【注意】以前,有的高校在招生章程中没有写明如该校是否属民办等内容,使考生很难分清学校的性质,所以从维护考生自身利益和权利出发,《规定》要求招生章程必须包括上述内容。考生在选报有关高等学校时一定要细看该校的招生章程中的详细内容,特别是校址、层次、办学类型、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如考生发现实际情况与高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有差别,考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高校自主安排生源计划

  【内容】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结合近年来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合理地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有关高等学校应积极安排面向艰苦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军工、国防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署并落实好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的行为。

  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变化】在今年的生源计划方面,为进一步扩大高校自主安排生源计划的权利,《规定》取消了以往以政策的形式来安排招生的层次、专业和招生计划等要求,从而使高校能够根据自己的办学特色、毕业生就业情况、各地生源情况和各地人才结构等情况,自主、合理地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的招生计划。

  录取在8月中旬结束

  【内容】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合理安排高等学校录取批次。原则上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内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必须安排在同一批次。高等学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等学校沟通,再向社会公布。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单,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天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单寄给有关高等学校。然后,高等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给被录取考生。

  录取工作一般应该在8月中旬结束。

  【变化】以前的录取工作一般在9月上旬结束,高校的新生报到时间有的是9月,有的是10月,这对高校本身安排正常的教学有一定的影响。2003年的录取工作提前至8月中旬结束,一方面的原因是高考时间的提前,另一方面也是保证高校正常教学秩序的需要。

  增加、降低分数投档不得超过20分

  【内容】在享受增加、降低分数投档方面,《规定》中有比较明确的要求。具有适当增加分数投档资格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然后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享受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然后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考生符合增加分数投档的条件有:1.省级优秀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考生符合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有: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4.烈士子女。

  【注意】在享受增加、降低分数投档时,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加分,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样,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条件,只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最多不超过20分。同时符合加分与降分条件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或最大)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具体加降分政策可以查看各地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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