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
http://teacher.eol.cn 来源: 作者: 2013-09-10 字体:大 中 小
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是国家人事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座落在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创业园实行“有园无界”的管理模式。园区内有供留学人员来赣创业的孵化场地 20000平方米,设有电子信息(软件)、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功能食品等孵化区。目前,已有来自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比利时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30多位留学人员在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快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步伐,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4月出台了《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 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连续三年每年筹集不少于 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扶持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的项目延续、衔接和开发。凡经批准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技术领办、创办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的,可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资助经费,如果落户项目为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则资助经费可达20-50万元。
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4、 盈利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国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除按实列之外,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1、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创业园留学人员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未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得企业所得税。
3、留学人员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原材料,免征增值税。
4、留学人员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型企业,在投资总额和经批准追加的投资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放宽留学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商务、技术考察的申请条件,对企业聘用的境外人员可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多次入境签证和相同期限的居留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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