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审批
http://teacher.eol.cn 来源: 作者: 2011-07-12 字体:大 中 小
业务概述
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身份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海关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和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署令第154号)
办事程序
一、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二、以邮递、快递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用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三、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已获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但尚未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对其已经运抵口岸的自用物品,海关可以凭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先予放行。
上述高层次人才应当在物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有关海关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对上述物品予以验放。
四、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后,因工作需要从境外运进少量消耗性的试剂、原料、配件等,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上述人员因工作需要从境外临时运进少量非消耗性科研、教学物品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海关按照暂时进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并监管其按期复运出境。
办事对象义务
一、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二、 应交验以下材料:
(一)《自用物品申请表》(经本人签字);
(二)本人有效的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五)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报单证;
(六)其他证明文件,如毕结业证明、学历证明等。
三、高层次人才依据有关规定从境外运进的自用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依法接受海关监管。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年后,高层次人才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办事机构义务
经审核符合有关条件的,海关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办事机构
各主管海关
办事期限
自受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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