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型领军人才鼓励政策发布
http://teacher.eol.cn 来源: 作者: 2010-09-14 字体:大 中 小
内容摘要: 根据《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境外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办法(试行)》(厦高管经〔2009〕25号)规定,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创业型领军人才的鼓励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根据《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境外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办法(试行)》(厦高管经〔2009〕25号)规定,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创业型领军人才的鼓励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领军人才具体跟踪服务落实:以领军人才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依托,成立领军人才专门服务小组,专人专岗专线跟踪服务领军人才项目,如协助解决人才优惠政策咨询、家属工作、子女就学等服务问题。
二、领军人才生活补贴落实:三年内,分阶段兑现生活补贴。第一阶段,领军人才项目完成入区审批、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资金到位并开始正常办公后,发放 50万元生活补贴;第二阶段,项目进入中试阶段或开始小批量生产并开始有一定营业收入,发放30万元生活补贴;第三阶段,项目进入正常持续经营阶段,开始大批量生产,发放生活补贴20万元。领军人才生活补贴由火炬管委会发放给领军人才本人,领军人才应按相关税法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
三、领军人才项目创业扶持金落实:三年内,分阶段兑现创业扶持金。第一阶段,领军人才项目完成入区审批、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及到资不少于人民币100 万元后,发放创业扶持资金总额50%的创业扶持金;第二阶段,项目入区后正常经营满一年并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和10万元以上总税收,发放创业扶持资金总额30%的创业扶持金;第三阶段,项目进入正常持续经营阶段,开始批量生产,销售收入达到500万以上,并产生20万元以上区级税收后,发放创业扶持资金总额20%的创业扶持金,创业扶持资金由管委会发放给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
四、领军人才创业场所落实:由厦门火炬管委会根据领军人才实际需求,为领军人才企业提供创业办公用房,其面积岛内不低于100平方米或岛外(火炬东部孵化园或育成中心)根据项目需求提供约5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并与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签订三年免租金的合同,报领军人才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附合同复印件)。办公场所不得转租或外借非经营项目所用。
五、领军人才生活住房落实:由火炬管委会为每个领军人才项目提供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生活用房(如岭兜公寓)。火炬管委会与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签订免租金三年的出租合同。该房屋仅限领军人才(团队)使用,不得转租或外借。
六、领军人才贷款贴息落实:领军人才创办企业根据银行贷款合同,结合企业实际需求提出申请,且其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主要用于购置生产技术设备,用于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贷款总额的30%),经领军人才项目领导小组评审同意,由火炬管委会按照企业实际贷款规模和实际贷款利率,给企业不超过100万的贷款贴息。
七、领军人才个调税补贴落实:根据领军人才应纳税年收入,由高新区财政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可达到100万,补贴期为领军人才引进后连续5年。由火炬管委会与企业签订个调税补贴合同,经领军人才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拨付。
八、创业资金担保落实:领军人才创办企业依照自身创业资金的实际需求,可向火炬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经高新区指定资信评定机构评审,并经担保公司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由火炬担保公司与企业签订资金担保合同,可提供不低于100万创业资金担保,并报领军人才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附合同复印件一份)。担保费用由管委会承担。
九、领军人才项目跟进投资落实:由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凭知名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合同和相应的股东关系变更说明(工商部门提供),向管委会指定的委属企业提出跟进投资合作意向,管委会指定的委属企业可按照该企业所获风险投资的49%跟进投资。
十、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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