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保证工程项目与采购物资的质量,维护学校利益,防止违纪和违法行为的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六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置招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库。
一、招标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职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室、审计处及计划财务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招标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与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三)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四)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主要职责有:
1.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报批采购方式(属财政性资金报省相关部门审批,其他经费采购项目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3.审查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与中标信息;
4.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各类招标合同的文本内容。
5.签订归口范围内的招标采购商务合同与外贸进出口代理协议、办理货物外贸进出口免税手续,并负责合同的执行情况;
6.负责归口范围内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7.负责监督各类合同的执行情况等工作。
8.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
9.完成招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设立由学校职工代表担任的监督员制度,主要职责有:
1.了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过程。
2.参与利用校内资金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的招标。
3.对招标过程存在的问题可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六)各使用部门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
主要职责有:
1.负责招标所需技术参数的拟定与技术释疑。
2.项目承办单位可推荐投标人
3.负责采购项目技术协议的洽谈、审查与签订,并负责合同履行。
4.组织进口货物与大型货物采购前的论证;
5.负责组织中标货物的验收工作。
6.负责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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