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其通过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并向完整民法典的目标进一步迈进。为了促进社会运行的合理、有序、高效,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借鉴国外侵权法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现实,确立了社会秩序、正义、行为自由和公共利益等价值理念。
其一,社会秩序。社会秩序的首要内容是,确保个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社会秩序是个人和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如果社会秩序紊乱到个人的生命都难以得到保障的局面,那么正义、个人自由等其他目标就无从谈起。社会秩序第二个层面的内容是,家庭、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上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和确定性。因为个人的衣食和性等基本需求,难以在持续的动乱和冲突的状况下进行,而只能在一定程度的安全、平和及有序的社会环境下实现。正是由于社会秩序如此重要,所以“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便强调“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侵权责任法”能够担此重任,因为该法中最为重要的条款,当属确定过错责任原则的第六条第一款,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当今中国可能出现的绝大多数侵权案件确定了违法标准,而一旦违法的标准是明确和相对稳定的,那么个人就能够明晰自己的权利与自由的边界,社会秩序也会因此法的指引、预测等作用而得以维系。
其二,正义。社会秩序概念涉及的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而对社会生活的实质即基本价值判断非正义莫属。人类的经验表明,良好的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是正义。所谓正义,是关于社会活动中权利和义务配置的标准,及人们相应的是否公正、合理的评价;外延上,既包括因权利而获得的自由,又包含形式上的公平地待人处事。正义观中的形式主义正义观不涉及正义的内容,只要求“凡属于同一范畴的人或事应予以一样对待”。“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十七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正义。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终止了实践中司法机关以城乡身份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做法。但是,应当看到,“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存在着有待改进之处——它明确设置了“多人死亡”的条件,这个条件显然是为了避免上访等群发性事件;其措辞也模棱两可:“可以”一词意味着责任方式的选择性,“相同数额”暗示仅仅在死亡者中有城镇居民的情况下,赔偿标准才是较高的城镇居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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