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技成果转化对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高校尤其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策源地,在科技成果从大学转移到企业与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关系到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与成效。文章从影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因素入手,分析新时期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及其影响,以北京大学为例,剖析新时期高校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重点建设内容与探索,以期对我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提升提供建设思路。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性
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认为,创新和模仿是决定国家间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两种对立的重要因素,其中“创新趋向于扩大国家间的经济技术差异,模仿则趋于缩小这种差异”,因此,要提升国家的经济技术水平、缩小国家间的生产力差距,不仅要依靠它的技术模仿能力,更要依靠它的技术创新能力。这一理论在技术创新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共识。从模仿开始,通过长期的技术积累最终升华为创新,一度被视为发展中国家缩小与发达国家技术差距、经济差距的最重要的方式。以我国为例,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高科技产业日新月异的高速发展,这条路已经被堵死。技术创新可以称为提升国家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综合国力的必由之路,也是唯一的道路。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战场,但随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的不断涌现,不论从所拥有的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还是考虑到企业运营成本,企业都很难达到高校尤其是研究型高校创新成果的产出能力。但是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科技型企业都有很强的动力承接高校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从高校转化到企业是现代科技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助力。
2022 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持续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用结合”。这其中,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创新成果与生产、市场紧密结合的必由之路,是国家科技创新发展链条的关键节点。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
软件著作、技术秘密(包括试验数据、实验结果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对科技成果的管理,不但包含了对科技成果的管理,也包括对其知识产权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随着高校功能从人才培育、科学研究到社会服务的延伸,高等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强。作为科技资源最集中、创新技术发展最迅速、创新成果最密集的机构,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熟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不仅能够创造出新产品、新产业,而且能够服务于国力竞争和国家战略,促进国家科技创新提质增效。在知识经济背景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目标是根据制度布局和功能指导科学研究,高效配置科研创新资源并有效动员高校的基础研究优势,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
二、影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因素
影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因素可分为:主体因素、客体因素与环境因素。主体因素包括了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校、企业与政府等主体,具体为高校的研究水平与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环境,企业对成果的需求与企业自身的技术研发水平,政府的政策与经费保障等。
从客体因素来说,市场需求度高的高校成果更容易实现转化,技术较为成熟的成果更容易转化到生产实践。科技成果转化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进行的,而区域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越高,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程度越好,社会经济环境对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现实市场环境下,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中的主体间往往存在实力不均衡、搭便车、垄断等现象,而科技中介的作用旨在降低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笔者在研究基础上,通过表1 较为详尽地分析了影响高校技术转移的因素,及其不同情况下各因素正向促进作用与反向破坏作用。
三、新时期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建设与探索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和办法,其中对大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影响最大的,是2015 年8 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 次会议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该修订法案被称为中国的《拜杜法案》,法案赋予了高等学校和事业单位对中央政府研发经费产生的科技成果自主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修法之前,大学处置科技成果需要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同时该法案将对成果完成人的激励提高到50% 以上,这两项变化与之前的办法相比,是对大学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巨大的激励,给予了大学极大的自主权,也充分激发了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热情。
在新的政策制度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体系与其发挥的作用逐渐成为政府部门、产业界及高校关注的重点。不同高校的历史沿革与治理体系有较大差异,使得其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也有一定差异。有研究认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系的内涵是以高校科技成果管理的相关部门为主体,以高校科技创新的研发、知识产权的取得、成果的转移转化、成果的收益分配等进行的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的全部过程。
北京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组织建设为保障、以科技成果市场化为目标,围绕成果的挖掘与商业化这条主线,积极建设资源整合的各类平台,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制度保障
从法律角度讲,大学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都归属于大学,如果大学给予成果完成人一部分成果商业化带来的收益,首先需要制定制度办法使其合法合规。2015 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颁布后,北京大学成立了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
2016 年至今,北京大学修订或制定了10 个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办法,其中最为核心的《北京大学技术转让与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大学技术入股管理办法》《北京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转化的路径、合规处置的流程与收益分配的比例。这是大学合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法律保障,是激励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积极性的合规依据。
(二)组织体系保障
近年来,北大SCI 论文发表量和平均IF 呈继续走高的趋势。面对数量增长、质量提高的创新性科研成果,如何将其转化为生产力,对大学来说是重要课题。在大学,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应包含下述业务模块:成果披露与知识产权申请、成果挖掘、技术转移、平台建设与合规管理等。
在国内大学,上述业务基本是由不同的独立的若干个部门负责,这些部门一般包括科技开发部、技术转移中心(或技术转移院)、国内合作办公室与产业管理办公室等,使得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业务被分割在了不同的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沟通需要更多时间与成本。同时,我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专业程度还有较大提升的空间,大部分机构还是内嵌在科技处等部门,没有根据市场规律培养专职服务技术转移转化的人员队伍。
国际上,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是高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手段。技术转移办公室的职能一方面是高校知识产权的“掌门人”,另一方面也是知识产权交易的“撮合人”。但实际上,国外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虽然负责了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核心部分,但仍有部分业务由其他部门负责。以MIT 为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机构还包括德什潘德技术创新中心与产业联盟。
在北京大学,学校授权科技开发部负责大学成果转化事务,其工作职责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合同与经费管理。这种管理体系获得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认可,这种模式便于资源的快速流动、转化效率的提升,避免了“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缺陷,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设计的统领性和贯通性。
(三)成果挖掘体系
研究认为,科技机构与市场之间存在信息差问题以及科技机构在成果转化方式选择上的问题,是除了机制障碍外,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的两个主要原因。向目标人群披露成果是科技成果从大学迈向市场的非常重要的第一步,是成果产业化的开始,需要依赖于前期对成果的挖掘、分析、定位。为此,北京大学在科技开发部设立了专门的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在技术转移中心,通常有三种方式挖掘具有市场潜力的成果。第一种是跟踪专利,与专利申请部门密切合作,及时了解感兴趣的领域或教授的专利。第二种是采取自下而上的策略,如果科研人员想转化新成果,可以直接与技术转移中心联系。第三种是自上而下的策略,技术转移中心的技术转移经理会主动关注科研团队、拜访教授的实验室、寻找具有市场潜力的成果。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技术转移中心都需要首先判断该项成果进行转化是否合规,之后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设计转化路径。继而,技术转移经理评估该成果的市场潜力。对于商业潜力大、市场评价积极的,技术转移中心将和科研团队一起确定适当的转化路径。最终,经过谈判,签订转化合同,实现成果的许可、转让或作价入股成立初创公司。
技术转移中心坚持专业化建设,坚持招聘理工科与经济、理工科与法律方向的交叉人才,技术经理人均为研究生以上学历,具有投资、公司管理、法律、专利等专业背景与从业经历。2022年,北京大学科技成果以许可、转让、入股方式进行转化的合同额是2016 年的3.47 倍,单个合同的合同额是2016 年的2.88倍,在提升转化项目与实现更高价值方面,成效较为显著。
(四)资源整合体系
1. 联合实验室对接企业资源
近几年,北京大学持续建立与行业头部企业的联合实验室。与传统的与企业联合开发这种模式相比,校企联合实验室具有合作周期长、合作经费充足、产业问题质量高等特点,与企业采取这种形式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正外部性问题;同时与企业协同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高校所面临的研发风险大、研发回报周期长等问题。一方面,头部企业可以带给大学产业化视角与来自市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研发出的成果极有可能迅速地在企业转化。另一方面,利用校企联合实验室,企业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前沿的科学进展,甚至会通过长期合作改变企业的研发重点。合作给双方带来的是共赢。目前,北京大学与中国电信、中国石油、腾讯、商汤科技、德国拜耳等80 余家大型企业签署了共建联合研发平台协议。
2. 异地科研机构对接地方政府资源
随着地方产业与经济转型升级,以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与经济发展成为了不少地方政府的目标,与高水平大学合作建设异地科研机构是实现目标的有益探索。一般来说,大学在异地科研机构的建设中,主要贡献高素质科研团队、科技成果,地方政府一般提供较为充足的经费、空间、有利于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孵化的政策。
北京大学从2012 年开始探索,与地方政府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成渝经济区、长江经济带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等区域,共建多家异地科研机构。这些异地科研机构是学校创新链和地方产业链对接的重要载体,是学校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了学校学科建设与“双一流”建设。
异地科研机构要想发展得好,离不开大学和合作政府的共同支持。首先,地方政府要有契约精神,保证建设经费如期足额到账;其次,异地科研机构应该积极完成成果转化的预期任务与指标。同时,异地科研机构还要创建良好的事业平台,吸引更多高端领军人才与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才的加入,人才是机构发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重要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异地科研机构的经费在初期来自于地方政府,随着异地科研机构成果转化能力的加强,会有越来越多的经费来源于与企业的合作。长期看,异地科研机构的收益会更多来自其技术入股、孵化的科技企业的股权收益,以及科技成果许可、转让获得的现金收益。异地科研机构自我造血能力的提升,直接促进了其长期发展。
3. 成果转化基金对接科技金融资源
成功的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团队、技术以及资本等多要素的共同作用。鉴于多种原因,科研人员在获得科研项目并完成后,很多成果搁置在实验室,无法跨出成果转化第一步,形成了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死亡谷”现象。为了帮助创新项目跨过“死亡谷”,在北京市科创母基金的支持下,2021 年,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开始实质性项目投资。基金总体聚焦“硬技术”领域,关注原始创新,投早投小,助力科技成果落地孵化。
技术转移中心与基金投资团队联合办公。技术转移中心重点在挖掘项目,分析转化需求,对项目产业化前景进行初步分析判断,进行尽职调查,提供适配的转化方案,完成校内合规处置,必要时要进行商务谈判。投资团队重点在分析市场与产业需求,做是否投资的价值判断。这种无缝联合工作模式,在合规的重要前提下,有助于为项目提供针对性强的赋能,提高成果转化效率。迄今为止,北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已经成功投资交割30 余个项目,投资金额超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一半以上的项目为北大科研团队的成果孵化公司或校友科技企业。北京大学成果转化基金与其他优质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一起,构成了北大成果转化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使得全链条成果转化系统得以闭环。
四、对新时期我国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启示
2015 年8 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法案后,高校普遍认为,法案的修订对促进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具有重大的推动意义。《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显示,2020 年我国高校的成果转化合同数是2016 年的2.36 倍,合同额翻了一番还多,从2016 年的585.2 亿元攀升至2020 年的1256.1 亿元,充分说明了新时期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巨大促进作用。但具体在每个高校差异较大,有的高校甚至缺乏必要的制度基础与组织体系。大学尤其是国家重点建设的研究型大学,应该承担起时代使命,系统性、动态性、发展性地将科技成果转化置于国家技术创新和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中,构建一个边界清晰、逻辑明确、有机协同的管理体系。
北京大学以科技开发部为大学科技成果管理、转化与运营的部门,探索与建设了较为完善的成果转化体系。其中,高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是整个体系的重要基石;全过程一门式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资源统筹、提高转化效率;依托专业人才,开展成果挖掘与转化是这项事业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可以直接面向产业需求,开展有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值得继续探索的方式;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建异地科研机构,不是每个学校、也不是每个学科都适用的方式,需要充分评估能力、收益与风险,使异地科研机构真正链接创新端与产业端,发挥产业公地的作用;组建成果转化基金的挑战比较大,需要设计机制保证收益顺利反馈大学,寻找到合适的LP(Limited Parnter,有限合伙人),遴选到专业能力强、与大学理念一致的GP(Ge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还需要完成募资并到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如果大学暂时没有能力设立自己的成果转化基金,也一定要有选择地与优质社会投资机构开展合作,助力早期成果跨过科技成果转化的“死亡谷”。
作者 | 郭蕾,系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副部长,产业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副研究员
来源 |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校科技》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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