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的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刊出《2007年全球知识产权界50位最具影响人物名录》,共有来自19个国家的10位女士和39位男士获此殊荣(有1人的资料未予公布)。在这些上榜人物中,近五分之一从事知识产权活动及教学工作,五分之一参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工作,另有16位行业代表,7位国家、地区或国际知识产权机构负责人,6位大法官。同去年相比,今年入选《名录》的人物中有近一半是新面孔,这表明知识产权事务的重心、争论焦点及某些职位的任命已发生些许变化。
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再度入选。其他世界知名人物包括法国总统尼古拉斯·萨科奇、日本专利局(JPO)局长中嶋诚、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局长全湘雨、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助理总干事厄内斯托·鲁比奥、WIPO副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及服务事务委员查理·麦克格里维和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兹等。下文是《名录》上榜人物的详细介绍:
1、吉姆·马拉克沃斯基(Jim Malackowski)——美国Ocean Tomo公司
吉姆·马拉克沃斯基,美国人,上世纪80年代末曾是一名咨询会计师,后成为Intecap知识产权咨询公司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但是,他并不满足于从事单纯的资产评估和专业咨询工作,而是希望在知识产权投资领域有所建树。2003年7月,马拉克沃斯基退出Intecap公司董事会,向芝加哥银行贷款100万美元创办Ocean Tomo公司。公司现有员工80多人,以专家举证、价格评估、投资、风险管理和企业金融为业务主体。2006年4月,Ocean Tomo公司推出知识产权拍卖服务,并先后在旧金山、纽约、芝加哥和伦敦等地举行多场拍卖会,成交总额超过5,000万美元,从而令该公司声名鹊起。去年夏天,马拉克沃斯基启动一个两亿美元的个人基金,用于投资持有高增值潜力专利的公司,借此间接地使用这些专利。如果被投资的公司未能履行职责,那么Ocean Tomo将有权拍卖专利使用权。这个新颖有趣的基金项目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除了基金项目,Ocean Tomo公司还将目光投向金融产业。通过与美国几家证券交易所合作,该公司推出名为“Ocean Tomo 300”的知识产权指数(IP indexes),专门对各大企业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他们认为,大多数上市公司最有价值的并不是其固定资产,而是其手中持有的知识产权。马拉克沃斯基满怀壮志地说:“我希望它能像史坦普500指数或道琼斯指数一样被广泛认可,而且更具价值。”
2、克里斯托弗·齐默曼(Christophe Zimmerman)——世界海关组织(WCO)
克里斯托弗·齐默曼,法国人,早年曾在欧盟委员会工作,现任WCO知识产权执法组组长,主要负责教育培训和技术咨询事务,并通过分析盗版与有组织犯罪之间的联系等工作,帮助公众树立反盗版意识。在齐默曼的努力下,2007年6月,八国集团在德国海利根达姆举行峰会期间重点讨论了如何解决假冒与盗版问题,并且均对《海关和边境执法合作协议》的指导原则持肯定态度。
2008年,WCO计划为各国海关部门制定一套标准,同时实施一项行动计划,协助这些部门打击假冒与盗版行为,并通过培训和风险分析等手段,帮助海关部门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齐默曼将在这一系列工作中充当重要角色。
3、雅各布大法官(Lord Justice Jacob)——英国伦敦上诉法院(London’s Court of Appeal)
作为英国伦敦上诉法院内部唯一一位知识产权专家,雅各布大法官是负责起草专利上诉案件判决书的不二人选,对于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来说影响力巨大。凭借渊博的学识和出色的才干,他赢得了业内人士乃至诉讼人的尊敬。即便是在欧洲这个大舞台上,雅各布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他积极倡导建立欧洲专利法院,并领导一个法官小组为此拟定出一份程序法草案。在计算机软件能否获得英国专利权这个敏感的问题上,雅各布的态度也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去年11月,他在审理Microssan上诉案时明确支持英国专利局不向计算机软件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建议欧洲专利组织对类似问题采取同样立场。欧洲专利组织至今未就此明确表态,社会各界仍围绕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争论不休。但最终结果如何,雅各布的作用不容小觑。
4、爱德华·丹蒂斯(Edward Daintith)——欧洲专利局(EPO)
爱德华·丹蒂斯现任“EPO审查员联盟”主席,经常代表审查员向EPO管理层提出建议和意见,为维护审查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不断改善办公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审查员和管理层的一致认可。
5、维博·德波尔(Wubbo de Boer)——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
维博·德波尔现任OHIM局长,任期至2010年。在其卓越领导下,OHIM成绩斐然,短短三年之内共同体商标注册费用两度下调。这主要有三个原因:(1) 注册申请量不断增加,OHIM的实际收入已大大超过预期;(2) OHIM采用新技术,工作成本明显降低;(3) 德波尔倡导的机构改革成效显著,审查效率大幅提高。虽然改革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但积压申请的数量日益减少,审查质量明显提高。
6、大卫·达尔(David Dull)——美国Broadcom公司
大卫·达尔1998年加入美国Broadcom公司。该公司以生产半导体和软件产品闻名于世,拥有2,000多件美国专利和800多件外国专利。达尔现任该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法律顾问(General Counsel),主要负责采购、外部投资、专利许可和法律诉讼事务。近几年来,诺基亚、InterDigital和Qualcomm等大型电信科技企业围绕3G服务的争端不断,争论的焦点就是专利与标准问题。但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就是Broadcom与Qualcomm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不久之前,加州地区法院裁定,Qualcomm侵犯Broadcom三件专利权,应支付损害赔偿金1,960万美元。随后,国际贸易委员会亦作出有利于Broadcom的决定,禁止安装Qualcomm公司生产的侵权芯片的手机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能够打赢这场官司,达尔自然功不可没。
7、贝丝·诺韦克(Beth Noveck)——纽约法学院(New York Law School)
贝丝·诺韦克是一位律师、软件专家和学者,目前在纽约法学院从事知识产权教学工作。在她的大力倡导和努力下,USPTO近期正式推出一个“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公众审阅试点项目”,为期一年。依照该项目的相关规定,USPTO将尽早公布软件专利申请,公众可以对该申请进行审阅,并向USPTO提供相关的现有技术文件,以帮助审查员尽快完成实审工作,同时确保审查质量。
这个项目得到通用电气和微软等大公司的支持。但也有反对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对传统审查制度的破坏,专利审查工作应由专业人士完成,不应鼓励公众参与其中;一件专利是否有效只能由法院来裁定,公众无权干涉。诺韦克对此不以为然。她认为,现在已进入互联网时代,公众掌握的信息量非常大。随着审查员工作负担的日益加重,他们根本没有足够时间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而公众提供的现有技术文件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长期以来USPTO一直被人们视作三尺禁地,高高在上。实施“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公众审阅试点项目”无疑将加强审查员与公众之间的联系,有助于增进了解、消除隔阂。此外,为公众提供参与机会是尊重其民主权利的体现,因此推行该项目事关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也事关数字时代的民主进程。”
8、托盖尔·沃特豪斯(Torgeir Waterhouse)——挪威消费者理事会(Consumer Council of Norway)
托盖尔·沃特豪斯现任挪威消费者理事会高级顾问,因在版权问题上迫使全球知名网络音乐运营商苹果公司低头让步而声名大噪。两年前,挪威消费者理事会向欧洲委员会提起上诉,状告苹果公司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条件过于苛刻,尤其是不合理地利用数字权利管理(DRM)技术,致使消费者购买并下载的音乐产品只能在该公司生产的iPod播放器上使用。不久之后,荷兰、丹麦、瑞典、法国和德国也相继就同一问题提起上诉。苹果公司不但为此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企业声誉也一落千丈。2006年9月,苹果公司终于作出让步,表示将修改服务条款,不再为其音乐产品附加DRM技术。
沃特豪斯认为,艺术家和创作者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消费者的权利同样需要保护,这一点经常被忽略。挪威消费者理事会目前正起草一份关于数字权利的法律文件,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这项工作已受到欧盟委员会的密切关注。除了音乐行业之外,沃特豪斯及其同事还将目光投向其他领域。“不论是音乐,还是书籍、电影,消费者都有权决定购买哪些内容(content)以及购买之后如何使用。内容过去被视作产品,现在被视作服务,因而对消费者的保护越来越淡化,主动权也越来越多地掌控在企业手中。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设法构建并保持一种平衡。”
9、厄内斯托·鲁比奥(Ernesto Rubi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厄内斯托·鲁比奥,乌拉圭人,现任WIPO助理总干事,负责商标、地理标志及外观设计注册事务。近段时期,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数量不断攀升,如果保持目前的增长势头,2007年度有望突破4万件,这是马德里体系成功运作的标志。在未来几年中,巴西、哥伦比亚、印度、以色列和南非将相继加入该体系,从而使国际商标注册更具吸引力。
但是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申请量一直比较低。有些国家希望进一步简化马德里体系 (比如将《马德里条约》和《马德里议定书》合并),同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推行《海牙协议》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作为WIPO助理总干事的鲁比奥责任重大。
10、理查德·斯托尔曼(Richard Stallman)——美国自由软件基金会(FSF)
不管人们喜欢与否,开放源代码的问题已无可回避,而开放源代码对于企业来说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长期以来一直是各界争论的焦点。作为GNU计划的发起者,理查德·斯托尔曼始终主张软件应被自由使用,2007年6月29日最新出版的“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PL V3)是这一思想的集中体现。GPL V3中包括许多限制专利交易的条款,并且明确了对“TiVo”问题的处理办法。TiVo表示营利公司将开放原代码程序放入自己的机器后,不允许使用者自行修改这些程序。在新版GPL V3中,将用文字明确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毕竟开放原代码的成果属于众人,企业没有权利限制别人对其进行修改。
11、多拉·阿昆伊利(Dora Akunyili)——尼日利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控制局(NAFDAC)
多拉·阿昆伊利是一位医学博士,2001年被尼日利亚总统任命为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控制局局长。凭心而论,她所从事的是一件非常危险的工作。上任至今,阿昆伊利不断遭到侵扰、恐吓,甚至谋杀。但她无所畏惧,凭借自己的一份忠诚与果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她的努力下,尼日利亚国内的药品制假率已下落到10%,不但让数以万计的患者从中受益,还让众多外国制药企业重拾信心,返回该国投资和发展业务。此外,她还为提高全体国民的打假意识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尼日利亚国内所有制药企业都必须在获得执业许可的前提下才能开展业务,所有销售场所都将定期接受检查。
12、全湘雨(Sang-Woo Jun)——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
全湘雨1998年进入KIPO工作,先后担任韩国国际知识产权培训学院院长以及韩国知识产权裁判所所长,这些经历使得他在接管KIPO后能够迅速胜任工作。2006年2月,全湘雨被任命为KIPO局长,仅用一年时间就将韩国专利审查周期缩短到9.8个月。然而他取得的成绩并不仅限于国内。WIPO《2006年专利报告》中称,越来越多的专利来源于韩国。专利领域的日渐活跃使得KIPO的影响力不断增强。日美欧三局已在多项信息共享项目和未来合作计划中,将KIPO包含在内。此外,在WIPO主持的旨在增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能力的多个项目中,KIPO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3、尼古拉斯·萨科奇(Nicolas Sarkozy)——法国总统
尼古拉斯·萨科奇2007年5月刚刚在法国总统大选中获胜。在竞选过程中,除了表示要与过去的施政纲领“彻底决裂”外,萨科奇还许诺一旦当选将正式签署《伦敦协议》。《伦敦协议》旨在简化目前欧洲专利申请须在成员国间提交翻译文本的规定。该协议建议,欧洲专利申请指定国的官方语言中有EPO官方语言(英文、法文和德文)之一时,无需再向该指定国提交其官方语言的申请译文;其他国家则必须选择EPO的官方语言之一为“规定语言”,同时保留要求将权利要求书翻译为其本国语言的权利。该协议一旦付诸实施,将使翻译费用降低45%,平均每件申请可降低3,000欧元申请费,为欧洲的专利申请人节省大量资金。
尽管《伦敦协议》早在2000年就已达成,但至今未获法国批准。2006年9月,法国宪法委员会作出一项决定,认为加入《伦敦协议》并不违反宪法,从而为法国正式批准该协议扫清了障碍。知识产权界人士正拭目以待,静观萨科奇能否以实际行动履行诺言。
14、吴仪(Wu Yi)——中国国务院副总理
作为中国政府内部负责贸易事务的最高级别官员,吴仪在面对外界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差强人意时所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2007年3月,美国政府以保护知识产权不力和限制外国出版商进入中国市场为由,向WTO提出两项针对中国的贸易诉讼。面对美国的指责,吴仪一句“我们将奉陪到底”尽显其果敢、强硬的本色。此外,在吴仪的关心下,知识产权事务已被纳入政府的工作日程。有关部门正密切合作,抓紧制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吴仪深知,在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方面,知识产权必将发挥战略作用。
15、陪审员(The juror)——美国得州东区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 of the Eastern District, Texas)
他只是一个普通人,没有法律背景,没有专利工作经验,也不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但是作为美国得州东区地区法院陪审团的一员,他和许多人一样,推动了创新技术的发展,其作用丝毫不逊色于国会和最高法院。在得州律师的眼中,他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有好奇心并且定期到教堂做礼拜的人,经常对大公司的商业行为持怀疑态度,但却信奉权威,强烈主张尊重财产权。
自从得州东区地区法院开始受理美国专利诉讼案件以来,其陪审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现在,这家法院已成为专利持有人提起侵权诉讼的首选场所,因为这里的陪审团给人一种感觉(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事实),那就是对专利持有人非常同情,对侵权被告却无比严酷。因此,绝大部分案件都以专利持有人胜诉告终,而且法庭裁定的损害赔偿金数额也非常大。
16、威廉·帕特里(William Patry)——美国Google公司
网络和数字通讯的出现使人们开始预言版权的消亡。然而Google公司新任高级版权律师威廉·帕特里却认为恰恰相反,版权从未像现在这样强大,他认为目前的问题是“公共利益与版权权利人之间不够协调,需要使其保持平衡”。
帕特里于2006年10月进入Google,担任新设立的高级版权律师一职,负责并购、新产品与服务、政策、起诉和合同等方面事务,经常要面对书籍和报纸出版商以及音乐和视频权利人的起诉。另外,自从去年并购在线视频服务网站YouTube后,Google就成为美国传媒巨头维亚康母(Viacom)公司、英国足球联盟和法国国家网球组织等各类机构版权起诉的对象。帕特里的工作压力可想而知,但他本人对此却认为“能直接处理各类问题,做所有的事情,感觉非常好”。
帕特里早年曾在休斯顿大学学习音乐、城市研究和法律,后进入休斯顿法律学院专攻版权。毕业后首先在一家私企工作,后进入美国版权局和司法委员会。1980-1990年代,帕特里在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任版权律师,这使其拥有比别人更多的机会参与版权立法(shape copyright law)。在任期间,委员会驳回了两项扩展性提案,分别为《版权保护期延长法》(the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和《新千年版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该两项提案后于1998年得到通过。然而帕特里对延长版权保护期的做法表示不屑。他认为“权利应与激励机制联系起来,没有人能保证将保护期由有生之年外加50年改为有生之年外加70年能激励出一部新作品”。他表示,很多电影制片厂,发行人和其他版权使用者因未能找到版权权利人或得到其许可而无法使用所需作品。“属于此类的作品成百上千甚至达数百万之多。”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保护期合适呢?帕特里刚刚完成一部6,000页的论文(《帕特里看版权》。该论文用时10余年,其中撰写和整理7年,调查研究7年,此外,对该论文,他每年将做两次更新。《帕特里看版权》可能是有史以来最长的一部版权手册,零售价达1,500美元。对于版权保护期,他认为“有生之年外加10年或25年的保护期较为公平。我可不想70年后,我的妻子和孩子或孙辈们靠我的作品过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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