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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印发通知
2017-07-14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 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74号

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修订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2017年6月27日(2017年6月27日印发)

  附件: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重大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项目(课题)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条 重大专项的财政支持方式分为前补助、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在年度指南和年度计划(含年度预算,下同)中予以明确。

  (一)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二)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三)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聚焦重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放管结合,权责对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做好“放管服”,充分发挥相关管理机构的作用,明确职责,强化担当,落实资金管理责任。

  (三)多元投入,注重绩效。坚持多元化投入原则,积极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突出需求牵引和成果绩效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组织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含总概算和阶段概算)编制论证,开展阶段实施计划(含分年度概算,下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重大工程的关系;组织重大专项的监测评估、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等。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评估审核专项总概算和阶段概算。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开展阶段概算的分年度概算评审;对专项牵头组织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课题)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验收情况进行抽查。财政部审核批复分年度概算,按部门预算程序审核批复年度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概预算调剂等。

  出资的地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其承诺投入的资金,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九条 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重大专项具体实施工作,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协调落实重大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和配套政策;组织编报分年度概算,制定年度指南;审核上报年度计划建议(含年度预算建议,下同);批复项目(课题)立项(含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复预算调剂;监督检查本专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项目(课题)绩效评价;成立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等。

  第十条 专业机构接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牵头组织单位的共同委托,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课题)立项、预算评审、提出年度计划建议;负责与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含预算书,下同);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复预算调剂;负责项目(课题)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决算;定期报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课题)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项目(课题)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金管理、财务验收、内部监督等制度,以及预算执行人失信警示和联合惩戒机制等。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预算调剂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评估和验收;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负责项目(课题)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三章 重大专项概算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大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大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阶段概算和分年度概算。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大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资金概算。

  重大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支出阶段概算和支出分年度概算。支出概算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的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分别编列。

  第十四条 牵头组织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总概算和阶段概算,结合编制阶段实施计划,进一步细化年度任务目标,编制分年度概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开展专项分年度概算评审。财政部根据评审结果,结合财力可能,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并批复专项中央财政资金分年度概算。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复的总概算及阶段概算原则上不得调增。分年度概算在不突破阶段概算的前提下,可以在本阶段年度间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重大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阶段概算确需调增的,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调整申请,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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