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技厅函〔201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激励高校积极投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经研究,决定启动2019年度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1.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采取省级推荐、部级认定的方式。各地可结合本地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和未来支持能力、已认定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成效和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布局,从已认定并运行的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择优推荐。各地推荐的协同创新中心原则上须经省级认定且运行2年以上,运行期间持续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资助。各地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超额不受理。2018年已推荐未获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将直接列入2019年度推荐名单,不必再次推荐,申报材料届时可更新,不占2019年度推荐指标。
2.地方须已制定并实施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有完善的认定办法、资助程序、配套支持、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等政策制度,并能够落实对上年度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加大额度继续给予4年专项资金资助。
3.依托高校能够认真履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主体责任,制定有可行的建设发展规划,明确中心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注重加强自身创新条件与能力建设,对中心的组织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资源条件配置、经费投入保障等方面配套改革政策明确、落实到位。
4.各地推荐的协同创新中心发展应有准确定位和清晰目标,研究方向紧扣重大科学前沿、优秀文化传承创新或国家、行业产业及区域发展重大需求,已经承担了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开展了实质性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同增效明显、影响力大,政府、行业及社会认同度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具备实现未来协同创新目标的巨大潜力,协同创新空间广阔。
二、工作要求
推荐材料请于2019年5月20日前以公函形式报教育部科技司(包括对上年度批复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的支持落实证明文件),同时报送推荐的协同创新中心名单、《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申报书》(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版)各1份。
联系人:赵明伟、何立芳、张拥军 电话:010-6609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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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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