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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9-09-07

(2002年6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五条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六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七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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