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教育部认定了首批47所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其中中央所属高校22家,地方高校25家。2020年4月,教育部科技司发布《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印发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典型经验的通知》(教科技司〔2020〕70号),介绍了18家试点高校取得的一批典型经验。科研院所和高校虽然侧重点不一样,但在很多地方有相似之处,这些高校的典型经验对科研院所来说同样非常有借鉴意义。本文在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科研院所实际,提出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一些建议。
1.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典型经验
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取得的经验,涉及风险防控、专业化能力建设、岗位设置及职称评聘、校外兼职与离岗创业、专利布局与高价值专利培育、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等多个方面。
1.1风险防控
在风险防控方面,清华大学对成果处置标的技术情况、技术受让人情况、交易方案、审批程序等进行尽职调查;大连理工大学完善管理流程,注重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浙江大学明确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并制定了审批细则,建立了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
1.2专业化能力建设
在专业化机构建设方面,浙江大学有效整合内设机构资源,充分发挥国家大学科技园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创新创业工作;北京理工大学探索了事业化管理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新机制;东南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施市场化运营机制,有效解决人员聘用、考核和激励等问题。
在人才团队建设方面,清华大学组建了包括技术转移专员、知识产权专员、合规风控专员及综合保障人员的技术转移队伍;南京理工大学通过市场化手段建设职业技术经理人队伍,提供“一站式”服务;江苏大学组建了一支百余人的技术经理人队伍,采取“三诊模式”开展成果转化服务。
1.3岗位设置及职称评聘、校外兼职与离岗创业
在岗位设置及职称评聘、校外兼职与离岗创业方面,大连理工大学、苏州大学设立了成果转化类岗位;四川大学在职称评审中增加成果转化类指标;清华大学、浙江工业大学规范了校外兼职、离岗创业的审批流程和相关规定。
1.4专利布局与高价值专利培育
在专利布局与高价值专利培育,湖南大学、中山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等开展了各具特色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山东理工大学围绕重大科技成果,组建专家团队进行专利导航和布局,为开展成果转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5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和机制创新
在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方面,西南交通大学开展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将转化后奖励前置为“所有权共有”;四川大学建立了科学确权的决策机制,进行学校与成果完成人的产权分割;上海交通大学探索实施“权利分割+授权投资”的模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体系。
此外,还有一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特色做法,例如:西北工业大学建立了首席科学家“一票否决”制,保证成果转化企业技术发展方向不偏离正轨;首都师范大学采用“三段指标”评估法,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和诊断。
1.6工作流程
在工作流程方面,大连理工大学和四川大学制订了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流程,东南大学制订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工作流程,浙江大学和湖南大学制订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图,首都师范大学制订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创办学科性公司)、定价和免税办理等一系列流程。
2.典型经验对科研院所的启示
2.1风险防控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合法合规
科技成果转化只有合法合规,才有可能做大做强。科研院所和高校一样,很多科技成果属于职务发明,科技成果处置涉及国有资产,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因素进行有效识别,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合法合规的重要保障。
2.2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
要做好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和技术转移专业人才不可或缺。我国技术转移服务发展相对滞后,技术转移专业人才比较缺乏,科技成果转化单靠科研院所的管理部门很难做好,完全靠市场化的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也很难做好,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才有可能做好。
2.3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活力
错位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重要的因素之一。科研人员是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只有畅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职称晋升通道,明确科技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相关制度,才能够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力。
2.4做好专利布局与高价值专利培育,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
加强对专利信息的分析利用,探索专利导航服务科技创新机制,从创新源头抓质量,主动研发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水平科研成果,积极开展专利布局与高价值专利培育,提高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2.5积极探索新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完全能照抄照搬的机制,再加上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新政策不断出台,科研院所必须结合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总结新机制,并在推动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过程中不断验证和持续调整。
2.6明确工作流程,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多,流程复杂,环节较多,涉及面广,需要准备的材料多。制订全面清晰、一目了然的工作流程,可以使科研人员明确了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程序,有利于推动科研人员在转化各阶段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3.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建议
科研院所是国家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知识水平较高、数量较多的科技人员队伍,是推动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之一,必须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是衡量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重要指标。建议科研院所参考借鉴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取得的典型经验,从如下几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3.1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防控体系
建议科研院所认真学习国家和地方各项促进科技成果的政策制度,结合自身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特点,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对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进行有效风险防控。在成果处置前,开展标的技术情况调查、技术受让人情况调查、交易方案调查与分析以及审批程序合规性调查等尽职调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审批流程,围绕许可、转让、作价投资、收益分配、兼职和离岗创业等方面细化操作流程和异议处理程序;明确交易关联方的确认标准,明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擅自实施和转让或变相转让、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和非法牟利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3.2激发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
建议科研院所积极试点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或者探索通过事前产权激励、确定产权并分割等方式赋予科研人员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提高科研人员对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建立分类的科研人员考核机制,对于从事应用研究的科研人员,将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技术许可、转让和作价投资)的进款等纳入科技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条件;单列成果转化(推广)岗位,成果转化类指标列入职称评审标准中,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不仅可以评副高职称,特别优秀的还可以评正高职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积极性。
3.3组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
建议科研院所整合机构资源,成立专业化服务机构,发挥事业化和市场化的优势,探索以“事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技术转移机构,既充分发挥市场优势,有效调动团队积极性,又强调事业职能,坚持在科研院所的统一部署下以市场化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通过外部招聘、内部选派,或者与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形成了专兼职结合等方式组建技术转移队伍;采用市场化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从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费用作为机构运行经费,建立收益与业绩直接挂钩的特色机制。
3.4注重专利布局和高价值专利培育
建议科研院所建立专利组织管理机构,打造专利管理人才团队,形成专利管理规范;购置专利检索与分析平台工具,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与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围绕国家和区域重点发展产业,结合科研院所优势学科、重点科研团队,开展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专业技术分析导航服务,为技术创新、成果保护及成果转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实施高价值专利挖掘与培育工程,选择有市场化前景的技术方向开展研发,及时布局专利,构建高价值专利组合,形成保护合力,并分步推动相应技术的产业化或技术转移。
3.5探索科技成果转化决策论证和资源整合新机制
建议科研院所建立科学决策机制,成立由院所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可邀请院外技术专家、投融资专家参加),根据国家战略和地方产业需求,从技术、人才、法律、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前景等多方面进行论证,把握方向,顶层设计;对转化的科技成果,整合科研院所内部的人财物力量,从人员、用房、经费、激励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接科研院所外部资源,引入民间资本,构建投融资服务平台,通过资本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3.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化和清晰化
建议科研院所按照科技成果的不同转化方式,制订相应的工作流程图,每个环节标明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应该注意的事项,大约需要审批的时间等信息。科研人员可以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对号入座”,并在转化各阶段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推进相关工作,从而降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沟通成本,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办理时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和顺畅。
本文作者:中科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 邱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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