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不仅需要学术探索的思想自由,也需要学术道德的约束。学术道德是指科研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研究成果展示和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时,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学术道德的实施和维系主要依靠学者的良心及学术共同体内及社会的道德舆论。
良心自省和舆论监督使得学术道德天然具有自律性,学术界要通过各种外部方法加强道德自律;同时,学术道德有很强的示范性,特别是学术权威要作遵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学术道德是学术权威的基石,基石不在,何谈权威;学术道德还有传承性,要在学术界培养具有强烈的道德自觉、认真遵守相关学术规范的学术新生力量,并带动整个学术界的道德建设,从而推动一个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学术生态。
学术道德的天然自律性与示范作用,离不开学者及学术机构对学术道德基石作用的深刻理解,并内化为学者自己的行为准则,内化为学术机构规则的标准,通过高度理性的认知来实现自我监督,进而在学术共同体理性的环境下实现舆论监督。
学者内心的理性。这是实现学术道德天然自律的关键要素。学者是科学研究的主观能动方,是最小组成单位,从研究生阶段就应强化对学术诚信的认识及认同。学者拥有学术自由,但学术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使用,不意味着可以摆脱社会约束和责任,甚至有违学术道德。科学研究需要理性与客观,研究态度同样需要理性与客观。心浮气躁、急功近利不是科研与治学的态度,由这种心态造成的学术界屡禁不止的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是对科学研究的最大威胁。学者在价值选择上应发自内心的遵循科学所需要的诚信,使学术活动逐渐接近科学所要求的那种求实与创新,怀疑和宽容的精神规范。
机构规则的理性。学者通过在一定的科研团队、组织和机构中,申请科研项目、协同研究、取得成、参与或接受评价,从而完成自己的科研工作乃至科研理想。组织机构通过制定机构规则为广大学者提供一个稳定有序的科研环境。这需要理性的制定科研规则,即本着有利于科学研究、有利于培养学者积极性、有利于学术交流的原则来制定。规则不能导致科研人员产生媚俗、拜金、沽名钓誉的倾向。良性的规则,有利于科研产出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成果分享的效率,最大化利用新成果新技术,造福人类社会。
学术共同体的理性。学术共同体是指全社会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作为一个具有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共同伦理规范的社会群体。学术共同体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价值取向、内在精神和相似的专业技能,往往可以对共同的价值理念达成深刻且高度的一致,愿意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在规范内活动。学术共同体对学术评价、学术规则等等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学术共同体的理性对学科建设和良性发展意义重大,是学术道德的理性在最高层面的体现。
政治态度的理性。科学无国界,但科学家有国籍。不同政治制度下的政治活动有区别,但科学研究本身是一致的,都是遵循客观、理性、科学的研究要求,科学家应理性看待不同国家间科学研究模式和规则的微变化,最佳使用本国的科研政策。同时,科学研究应该在国家法律框架之内,既不违背法律法规,也不违背伦理原则。研究成果应是积极的、正向的,或有利于问题解决的,而不应利用科学制造违法违规损害他人利益甚至生命的事情。更不能打着学术研究的名义,推销自己的政治主张,以学术之名,发表反政府观点。
学术道德是治学的起码要求,遵守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起码要求,是学者的学术良心。学术道德建设主要是道德体系本身的构建,包括能被整个社会和学术共同体所认可的道德理念与原则的构建,以及切实可行的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包括理顺学术共同体与各种社会组织的关系,建设合理的学术体制;当前工作的重点是对已公认并可执行的学术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认真落实。学术道德的缺失将会导致学术不端现象的产生和蔓延。
(主编李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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