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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奖励历程
2011-06-11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43条明确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明和发现,普及科学知识。”

  1957年1月24日,中国科学院首次颁发1956年度科学奖金,共有34项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获奖。

  “文革”十年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陷于停顿。

  1978年3月18日,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召开,奖励重大科技成果7657项,表扬先进集体820个、先进个人1184人。

  1979年,开始颁发国家技术发明奖。

  1982年,开始颁发国家自然科学奖。

  1985年,开始颁发国家科技进步奖。

  1985年5月22日,国家科委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1988年,开始颁发国家星火奖,1995年起停止颁发此奖。

  1995年12月14日,国家科委第33次委务会议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章程》,调整了国家科技奖励评审机构的设置,将“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并为一个评审委员会,并采用“两级三审”的评审制度。“两级”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学科(专业)评审委员会;“三审”即:初审、复审、终审。这奠定了现行科技奖励制度的基础。

  1995年,形成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四大奖项。

  1996年,《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科技奖励制度,设立国家科技成果推广奖,建立科技工作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形成新的科技工作激励机制。

  1999年4月28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出台。

  1999年7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9)67号文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内容包括: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人数每年不超过2名,每人的奖金额为5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45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完善国家级四大科技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只设一、二等奖,每年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调整国家科技奖奖金标准,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标准调整为一等奖9万元,二等奖6万元。

  1999年12月26日,科技部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此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进行过一次修订,之后沿用至今。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根据2004年12月2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08年12月23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资料来源:《2001年中国科学技术奖励年鉴》《科学技术奖励综论》(姚昆仑著,科学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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