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新
在北京发布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中,有一条格外吸引眼球: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
这一规定,是对国家法律的积极呼应。今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奖励科技人员的比例,从原来的“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其实,早在全国人大修法之前,多个地方已经先行试水。比如,山东省规定,最低60%、最高95%的转化收益可以奖励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以及团队;湖北省规定,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珠海、成都、昆明、南京等地,或前或后,也都出台了类似规定。
从地方到国家,为什么在加大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奖励力度上如此“上下同心”?
答案很简单:创新驱动本质上是人才驱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人员则是创造第一生产力的第一资源,只有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才能把更多技术成果转化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生产力,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目前无论是基础研究还是应用研究,无论是晋升职称还是评选院士,论文都是第一甚至是唯一标准。“以论文论英雄”的考核指挥棒,驱使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想方设法多发论文,成果转化被“置之度外”。其后果就是既不“顶天”、也不“立地”的论文泛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矛盾久拖不决。
让科技人员得到合理的成果转化收益回报,能够激励他们多做一些更接地气的科技研发,加快把实验室里的成果转变为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加快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
“70%”的意义应该远不止是提高科研人员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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