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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鼓励科研人员“下海”创业 支持科研人员兼职
2015-10-27 劳动报 罗菁

  据《劳动报》报道,科研人员“下海”,越多越好。10月25日,上海市人社局公布的《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显示,上海将拓展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下月起,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符合条件者,在孵化期内原单位需要保留其人事关系。

  支持科研人员兼职

  根据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科技企业兼职,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提供有偿服务,并获取兼职报酬。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到本单位兼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层次人才担任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允许适当增加工资总额。

  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兼职的企业人员,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录用的,其兼职经历以及在企业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可以作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

  据了解,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在创业孵化期(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其中,若原聘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延续至离岗创业情形消失。在创业孵化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在创业孵化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并可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返回原单位工作时,如果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原单位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以妥善安排返岗人员,并在三年内逐步消化。

  创业年限可视作连续工龄

  此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担任职能部门管理6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在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应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

  在创业孵化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并申请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应按照其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双方恢复履行聘用合同。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单位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视作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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