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颠覆性技术创新建立免责机制,不得将论文、专利、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新修订的《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在近日闭幕的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条例为科技人员“松绑减负”,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科学技术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实施科学技术人才支持计划,围绕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加强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女性科技人才、青年科技人才、企业家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企业、社会教育机构等联合培养技能型人才;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才引进机制,为人才在落户、子女就学、社保、医疗、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
条例指出,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通过挂职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实行高层次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股权期权奖励。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之间的科学技术人才双向流动。
条例明确,在开展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中,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者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免责。科学技术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学技术项目,对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没有完成项目的,经确认后可以视为结题,不影响其继续承担科学技术项目。
条例要求,建立和完善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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