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中国工程院官网发布《关于公示中国工程院2023年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材料的公告》。公告称,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材料公示办法》,中国工程院已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公示通知,目前正在公示有效候选人材料。如对有效候选人有情况反映,请于9月20日前将书面信件寄至中国工程院增选工作办公室。
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材料公示办法
(2023年5月19日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使院士增选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候选人材料真实客观,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工程院委托候选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对候选人《提名书》材料进行公示。公示范围包括:候选人单位、由学部常委会确定的候选人学术成果涉及的其他主要单位2-3家(担任单位党政正副职负责人的候选人3家)。对于近3年内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候选人,在其变动前后单位均须进行公示。对于港澳台候选人,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协助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公示。
二、公示材料为候选人《提名书》第一至第十项内容。
三、高等院校在学校(院)本部和候选人所在的院(系)、所公示,科研机构在候选人所在的研究院和研究所公示,大型企业在企业总部以及候选人所在的分厂、分公司公示,中小企业在本企业公示。其他单位可参照此原则确定公示地点。公示方式为在公开场所张贴(有条件的逐页张贴),并在单位内网同步公示。
特别通道候选人材料公示方式由候选人单位确定。
四、公示期为15天,担任单位党政正副职负责人的候选人延长公示期至20天。
五、中国工程院各学部常委会应在候选人提名结束后研究确定候选人材料公示单位。中国工程院将公示要求及公示范围通知各主管部门。
六、各主管部门要对候选人材料公示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向有关单位提出具体公示要求,包括公示时间、公示方式、公示地点、异议反映渠道等,并负责检查公示落实情况。材料公示期间,候选人单位要对收到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其他公示单位收到异议的,将投诉信通过本单位主管部门转交中国工程院。
材料公示完成后,各主管部门须将候选人材料公示情况、公示期间收到的对候选人的异议和处理结果书面报送中国工程院。未按要求进行材料公示的候选人不进入后续评选程序。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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