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生态物业管理企业,像物业管理楼盘一样管理我们的生态
在采访中,王如松代表给记者们讲了一个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反例。
“2000年,国家开展淮河排污治理的‘零点行动’,12月31日零时把淮河流域的乡镇排污企业全都给关了,过了几个月,这些企业全部都死灰复燃了,因为它不符合市场规律。”
王如松代表说,在当前的城市建设中,许多单位征用原来为林地、草地的土地,转化为工业或住宅用地,这就造成了对环境和生态的占用。在他看来,占用生态而不修复、不补偿、不监管、不审计,是当前我国环境问题多发的病根所在。“当前,关于生态补偿讨论最多的是对受损地区经济建设和人员的补偿,缺乏对受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就地补偿和修复。”
记者问,要想进行补偿和修复,就要知道对环境所欠下的“债务”,只有算清这笔账,才能知道应该怎么补偿,补偿多少。
王如松代表说,这正是问题的关键。对此,可以借鉴市场经济已有的经验和模式。例如,城市中大多数新建楼盘都有物业管理,但城市生态资产,如城市建设土地却缺乏物业管理机制,城市湿地或荒地是否被占用或改造,生态服务功能是否受损,这些都基本无人监测、审计和管理。对此,他建议可以引入市场力量,建立一批生态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对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进行审计、管理,提供审计报告。
王如松代表有这样的一个设想,要用市场机制孵化出这样一批生态物业管理企业,这个企业是介于土地占用方和政府间的市场化主体,提供独立的生态审计报告。由该企业通过报告的形式审计出土地占用方对环境所欠下的“债务”,敦促占用方通过屋顶绿化、地表软化、下沉式绿地、湿地生态工程等途径,修复被占用土地的原有生态服务功能。如果占用一方没有能力进行环境修复,那就出钱找有关公司修复。
“如果全国每个地方每块建设用地都有类似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知道家底,那么将来对环境补偿,就有补偿的依据了。”王如松代表说。
“生态保护红线”不是一种限制,应将“红线”转化为红利
有记者问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这是否就意味着,生态脆弱地区或生态保护区,应该以放慢发展速度的代价来维护环境生态呢?
对此,王如松代表认为,对这些地区划定红线,保护生态是必要的,但是红线划定之后,并不意味着当地的居民应该因为保护环境而失去从经济发展中受惠的机遇。恰恰相反,环境“红线”应该理解成环境红利,尽管可能因为政策原因失去了一些发展制造业的机会,但是完全可以发展一些不破坏环境的产业,如服务业等,来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环境保护,政府要采取一种控制加诱导的复合方式来解决问题,控制是行政力量,诱导是市场机制,现在只有政府控制一项,而没有产业引导,依靠市场力量来发展当地的特色产业,这样怎么能可持续呢?”王如松代表说。
产业转移,不能把沿海的污染带到中西部地区
王如松代表注意到,在当前产业转移过程中,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纷纷把高能耗、高污染的厂房迁往中西部地区,他对这一现象表示了担忧。
“中西部地区,不能再走东部地区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了。”
在他看来,产业转移,首先应该是人才、资金和管理经验的转移,经济发达地区应该与接纳产业转移地区加强合作,使得这些地区产业和环境保护协同发展。
王如松代表说,最近他们做了一项统计,全国的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市和生态文明城市等,都在沿海地区,这就给人一种印象,GDP与环境修复的投入成正比,投入越大,环境越好,这就是典型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中西部地区不应该再陷入这种发展“怪圈”了。
当前,环境保护主要实行的是“异地补偿”的方式,以长江流域为例,上海市每年通过财政资金转移支付,为长江流域中上游的省份提供资金,以补偿他们因为保护水源所付出的环境保护成本。对此,王如松代表认为,这种方式尽管有助于中上游地区的生态补偿,但只提供资金并非是最好的方式。中上游地区应该发展既符合当地情况,又能保护环境的产业,下游地区应该积极提供人力、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形成中上游地区的“自我造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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