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的转化就是把科研发现的新知识及知识形态的潜在的生产力,传播为社会公知和常识、转化为现实的、物质形态的生产力,并通过生产环节,在生产中应用。从广义来说,科技成果由科研机构向知识领域和生产领域运动的过程,包括基础研究成果和应用研究、开发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成果向生产可行的信息性成果的转化,并在生产中加以推广、应用,形成生产能力,并获得直接和间接效益。从狭义来说,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指科研单位在小范围或试验场、实验室条件下取得的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于实际生产中去,并在生产领域形成生产能力,取得效益。科技成果的转化包括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的工艺化、科技成果的产品化、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和种类很多,包括技术转让,但不能认为科技成果转化就是技术转让。科技成果转化至少包括新的科学知识转化到课堂,教给学生,写进讲义;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科技咨询、人员培训;科研人员自己投资或科研机构投资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专利及推广实施。
科技成果的转移是就不同来源的科技成果向其他领域的移植而言的。它包括科学技术从科研系统向生产系统的转移,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生产超前发展地区向生产后进地区转移,行业间的转移和跨国的转移。转移的内容包括科技信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科技能力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普及。比如,当厂家被容许生产某一非排他性的专利产品时,专利所有人把成熟的生产工艺甚至成熟的生产设备整套卖给每一个被许可人。
转化是纵向上从研究逐步深入,开发成新技术到生产产品应用等,是沿时间轴由不同转化阶段构成的,而转移是横向上从技术提供方到接受方,是技术在不同主体或不同区域的传递或转让。是否形成生产能力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显著标志,而转移是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从对技术形态的影响看,科技成果转化本质上是对科技成果不断改变的过程;而科技成果的转移是指技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扩散和传递,这个过程不一定是需要改变技术形态的。从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上看,科技成果转化通常是在同一利益主体内部变革技术形态,而科技成果的转移是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移动。
科技成果转化和转移的行为主体和实现机制不同。转移主要是在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进行,转移的主要是成熟、实用的或者有市场前景的技术,从一个行为的主体范围进入另一个行为主体的利益范围,主要在市场机制下通过契约来完成,契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但也可能是口头的,通常是一种利益交换。科技成果转化通常是在同一行为主体的利益范围之内进行,或者是在隶属于同一行为主体的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利益范围内进行,是科研发现的不断深化和对技术不断进行专业化和实用化提升的过程,是一种利益分配。
从两者的本质、技术形态的影响、利益主体以及行为主体和实现机制上,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正确地认识科技成果转化和转移的概念和差异,不仅对科技管理的理论研究有重要作用,对科技管理的实践也有很大意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提法不妥。不知从什么年代起,社会上人云与亦云的跟着说“科技成果转化率”。甚至有的政府部门官员也跟着说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多少比例,远高于中国等,有这样说法的官员至少是个昏官懒官。数学上的“率”是指所占比例,科技成果转化率应该是“科技成果被转化的数量与科技成果总数量之比”。
科技成果的种类繁多,技术开发类的成果,知识发现类的成果,文化传承类的成果等等。即便是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所定义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也是很难统计出准确的成果数量概念的。科技成果被转化的数量更是难以统计,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和渠道很多,新知识转化到课堂,新技术生产出产品商品,转让专利,提供咨询等等。
简单的数学知识,当一个“率”的分子和分母都不是确定数时,这个“率”肯定就是胡扯。如果非要用一个“率”来证明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建议用专利实施率来表示,国家专利局对有效专利有严格的定义和统计数量,专利的实施数量也便于统计。只有当分子和分母都有准确数值时,“率”才有价值。(责任编辑邵鹤楠,主编李志民)
参考文献:
[1] 杨善林, 郑丽, 冯南平,等. 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及比较[J]. 中国科技论坛, 2013, 1(12):1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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