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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评价中公平与公正的区别
2018-06-25 主编微讲堂

  公平是一个社会学名词,公是为大家,大多数,平指平等。《管子·形势解》有“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大小莫不载。” 在法律上,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经济学中,公平指收入分配的相对平等,即要求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不能过分悬殊,要求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层面的公平,则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以及其他利益等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从词义上讲,公平是公正不偏袒,其表现在权利、分配、机会和司法的合理性。

  公正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即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荀子·正论》有“故上者下之本也,上宣明则下治辨矣;上端诚则下愿悫矣,上公正则下易直矣。” 由于没有偏私是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而言,所以公正是含有一定价值标准的价值判断,这个标准一般为当时的法律。每个社会都有各自的公正标准,因此公正并不必然代表“同样的”、“平等的”。

  仅从字义上,就可看出公平与公正具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公平是对某结果的客观评价,用以表示对各比较方而言都是正义的;公正则更倾向于主观评判,多是从裁判者的角度来定义。相较之下,公平更客观。公平是实质上的一种平等,而公正则是在一定评判标准下的公平正直。

  科学研究需要公平的学术环境。除了自身的综合实力以外,科技工作者获得学术研究的机会应该是公平的。科技评价也应该基于公正、公平的原则,两者既有区别性也有统一性:

  科技评价的公平性更多是从科研参与者的角度展开,其主要体现在,应该以同行同类评价为基础,应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研究成果如果用基础科学基础研究那一套评价指标去评价,显然是很不合理的。然而由于科技管理部门的简单管理思路,我国高校长期以来形成的科技评价机制具有明显的统一、量化特征,评价指标单一化、评价标准定量化、评价方法简单化、评价结果功利化的倾向又比较严重,分类评价实施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科技评价的公平性。

  科技评价的公正性则主要针对体系或机制而言,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实行分类评价不仅会提高公平性,也更会提高公正性,因为不同的科研类型价值判断标准区别很大。我国在人才和科技评价上实行的西部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公正性的角度制定的,西部基础条件差,取得同样的成果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是不同的,从缩小东西部差别的角度上,实行差别化的政策也是必要的。

  我们国家在不断推动学术评价制度的改革,正在逐步改变片面地通过规定期刊等级和论文数量等简单化、绝对化的学术评价标准,在今年新发布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对人才评价机制的改革做了进一步的部署,包括分类健全人才评价标准、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人才评价改革、健全完善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制度等。

  大家对科技评价有这样或那样的意见,主要是我国的科研投入只有不到百分之十的经费用于基础研究,而评价的指标却是百分之百的基础研究指标。因而,应及早建立起分类科技评价体系,特别需要科技管理部门有担当精神。科技评价其公平公正的环境需要一个不断优化完善的过程,学术评价中的功利色彩不断弱化,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和应用价值得以愈发重视,高校的科技工作将会更加持续健康的发展。(责任编辑赵艳玲,主编李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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