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法国的三网融合,必须充分考虑欧盟的整个通信大环境。与全球大多数地区相比,欧盟的通信环境比较宽松和健康。其表现在:法律比较统一,市场壁垒较低,障碍较少,发展比较平稳。同样,欧盟的三网融合环境比许多国家和地区顺当,进程也比较顺利。
欧盟大环境
这里说的欧盟大环境,是指欧盟的电信开放发展的大环境。体现这种环境的标志是欧盟2002年~2003年《管制框架指令》、《接入指令》、《互联指令》以及《关于电子通信产品和服务相关市场的建议》等。这些《指令》和《建议》总的精神就是要求各成员国进一步降低电子通信的市场准入壁垒,实施公平、透明和无歧视的网络互联,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业务。其中,《管制框架指令》通过定义“电子通信网”在网络层面为三网注入了融合元素。根据《管制框架指令》定义,电子通信网“意指用于传输信号的目的传输系统、交换设备或路由选择设备以及允许通过线路、无线电、光缆或其他电磁手段传送信号的其他资源,包括卫星网、固定电信网(电路交换和分组交换,包括因特网)以及地面移动网、电力电缆系统以及广播与电视网、CATV网,不论其传送的信息类型。”关于电子通信业务,《框架指令》将其定义为“整个或主要在电子通信网上传送信号所提供的业务,包括电信业务和在广播用的网上的传送业务,但不包括提供或实施对使用电子通信网和业务传送内容的编辑控制……”由此可见,根据欧盟的指令,三网都是电子通信网,电子通信网既可以传送电信业务,也可以传输视听业务。
2006年6月29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对《电信管制框架》进行改革的建议。“建议”的政策走向是进一步放松监管,比如将减少与电信相关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监管数量,“广泛采用新的商业模式和技术”,“给欧盟市场注入更多的活力”。
国内好气氛
(1)历史渊源
法国电信与广电的关系在历史上并不是完全割裂的,两者存在交叉参与。这一点可以从法国电信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看出来。实际上,法国电信公司早就参与法国广播电视业,为其提供网络传输能力。1996年以前法国广播电视传输网60%以上由法国电信公司提供。甚至,法国广播电视商TDF曾经就是法国电信(FT)的一部分,只是TDF可以建立自己的独立网络,也可以租用法国电信公司的传输网络。
1996年,法国电信公司为应对市场开放的挑战,从股份公司改制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分国外和国内两大部分。国内部分实行母公司和子公司体制。到1999年,在法国国内的40家子公司中,这些子公司按业务分成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和多媒体、CATV和数据通信4大块,而经营CATV和数据通信的子公司就有10家之多。由此可知,法国电信集团公司10年以前就可以经营有线电视业务,电信与广电在历史上有着不一般的联系。
前几年因政策调整,广电方面推进改革,网台分开,再加受法律及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影响,法国电信公司从广播电视领域的得到利润很薄,不得不大步从该领域撤退。
(2)法律支持
在法国,支撑三网融合的基本法律是《邮电法》、《电信管制法》、《视听通信法》和《通信自由法》。
作为电信根本大法的《邮电法》,其中的条文规定,公共电信运营商可以“建立和经营广播电视网络”。这里说的广播电视网络应当理解为广播电视传输。由于时代变迁需要,《邮电法》在1996年和2006年两次受到重大修改,并且现在改称《电子通信与邮政法》。后者充分吸纳了欧盟指令基本精神,在市场准入方面,除了无线频率和电话号码需要个别许可证或使用权外,将长期实行电信市场准入许可证制度改为“一般授权”。新的电信提供者无需申请许可证就可以进入电信市场,广播电视业自然包括在其中。
《电信管制法》是为了跟上欧盟1998年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市场承诺而专门出台的一部监管法律。现在看来,法国的做法很独特,世界上像法国一样专门设立电信管制法的很少。《电信管制法》虽然总体上仍然是对《邮电法》修改的结果,但修改的重点突出电信管制的系统性,全面包含了与电信有关的监管内容。《电信管制法》要求,所有公共网络运营商“应当客观、透明、无歧视允许……视听业务接入其网络”。这说明,电信法律要求电信网络对视听业务开放,无疑为视听业务进入电信添了一把火。
《视听通信法》早在1982年就面世了,2004年对其修订,改称《电子通信及视听通信服务法》,同样具有浓厚的欧盟指令色彩。这就是说,视听服务市场比以前更开放了,在竞争环境下电信进入视听业不成问题。
《通信自由法》是1986年颁布的,1996年及其后多次多处被修改。法律重点针对广播电视业,也同时涉及广电和电信两业的融合。主要内容有:规定开放新的通信业务,发展地面数字电视(TNT);淡化广电监管机构对频率资源的指定或指配,实行频率资源招标机制;经营广电业务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许可;地方政府或团体可以建立或掌管辖区内的广电网络;电信运营商可以与广电企业合作方式经营有线电视网;电信运营商在依法获得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单独经营地方有线电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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