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为避免给曾经遭受过法西 斯德国侵略的邻国造成其可能重走军国主义老路的印象,战后德 国在国防立法和建军期间,没有制定国防教育法。但由于德过去位于东西方对峙的前沿,一旦发生战争,首当其冲,成为华约集团进攻的对象。因此,为了确保德军及驻德盟军战时有效地保卫德本土,德政府根据宪法关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条款的规定,相继制定颁发了《义务兵役法》、《民防法》、《灾害保护法》、《紧急状态法》等法律,并多次发表国防白皮书。这些法规、文件中都有国防教育的内容。德政府制定的这些法律,目的就是让公民熟悉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不断提高个人的国防意识。
一、国防白皮书中有关国防教育的内容。1985年国防白皮书中,对实施国防教育的机构、任务等作了明确规定,在“社会和防御任务”一章中指出,部署在德国的德军及盟军向德国的公民提供了安全与和平,同时也要求公民承担因防御需要而应尽的个人义务;家长和学校有责任对青年一代进行教育,使他们了解历史、了解宪法、了解国家的和平与安全的职能。在“舆论工作”一章中,白皮书指出,政府应让公民充分了解政府政策与措施,其中也包括国家的安全及防务政策。政府新闻和舆论工作的一个任务就是向公民解释政府的安全政策、军队的任务和北约的重要意义,增强公民保卫国家的信心;政府新闻局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安全政策宣传工作,国防部新闻信息处制定宣传原则和重点,并对军队各单位的宣传工作进行指导。德政府每年都要组织数万名青年学生参观军队、国防部及北约机构,德军各部队还定期实行“开放日活动”。政府通过上述措施促使公民实地了解军队,了解国家的安全政策。
二、《民防法》中有关国防教育的规定。1957年颁布的《民防法》规定了政府机构和公民在战时对公民生命财产、工业设施、文化遗产等实施保护时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以防止战时出现混乱,导致民心不稳,从而影响保卫国家。
《民防法》共38条,规定了民防的主要任务:对公民的生活、健康、住地、工作岗位、满足生活所必须的重要机构、物资以及文化遗产等进行保护;规定了公民在发生战争时如何自救,以减少或避免损失;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在民防工作上的具体任务以及民防设施的建设、救护部门的设立、急救药品的贮存等内容。颁布《民防法》的主要目的是教育公民平时就要重视国家安全问题,理解民防,支持民防。
三、《灾害保护法》中有关国防教育的内容。1968年颁布的《灾害保护法》涉及的领域比《民防法》更广,是对《民防法》的补充。它不仅包括了在发生战争的情况下,而且还包括了发生特殊灾害的情况下,国家如何保护公民、公民如何抢险自救,减少损失等内容。该法共18条,强调在战时,灾害保护部队和机构要不惜一切代价与志愿人员一起完成保护公民及重要设施的任务。法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任务、权限,规定了灾害保护部队编成、任务(承担防火、三防、卫勤、护理、兽医、通信、抢救与维修、支持自救等任务)、装备、训练和费用以及自救人员的培训、资助及组织管理等。《灾害保护法》主要针对的是普通公民,其目的是要求全体公民在战时能有组织地进行自救,以减轻国家的负担。
四、《紧急状态法》中有关国防教育的内容。1968年颁布的《紧急状态法》是一部包含了多个法律的综合法,其中有“交通保障法”、“限制通信、通邮和通讯法”、“供水保障法”、“食品供应保障法”等。该法指出,根据以往的经验,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不仅会给国家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损失,还将破坏国家的经济生活,导致社会生活危机。为了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在危机时要求公民作出牺牲,放弃部分个人自由和权利。法律规定了国家各级行政部门战时的任务和责任,也规定了公民战时的义务和责任,旨在完成保卫国家的主要任务。
此外,德国的学校里没有专门开设国防教育课程,学生也不参加军训。一般在介绍国家概况课程里,会涉及到一些军队的有关知识。如果学生想更多地了解有关国防的情况,可以请德军派人到学校介绍情况,与学生讨论有关问题等。但由于德国的教育事业不属联邦政府管辖范畴,而是属于各州政府的事务,因此尽管国防白皮书中规定了学校有义务对学生实施国防教育,但在实际执行当中千差万别,难以统一。有的州做得好,有的州做得差。
由于欧洲正逐步走向统一,因此,德国认为,今后国防教育应跳出“国家”的框框,立足于欧盟范畴,在国防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上应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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