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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试点教师“流动制” 同校任职不能超过6年
2010-02-23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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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处于试点阶段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制”有望很快在全省铺开。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传递出政策导向信号。这部由省教育厅和法制办共同起草的省级立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写入了教师6年必须流动的条款。据悉,该立法今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将于2010年5月左右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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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核编到县区一级

  同一学校任满6年就应流动

  在前不久召开的省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力挺教师“流动制”,希望以此拉平各学校之间的差距,推动教育公平,遏制“择校热”。

  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对这些意见都有所体现,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编制核编到县(市、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

  文中还明确指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城乡教师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组织公办学校教师流动。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六年的,应当流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校长任期三年,在同一学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也就是说,不管是校长还是普通老师,在同一所学校任职都不能超过6年。

  有业内人士指出,将轮岗周期定为6年国内已有先例,比如今年初福州市就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六年都要进行异校交流,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

  区域内学校设施均衡设置

  不得区分重点非重点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各学校之间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均衡配置。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公办校不得跨学区招生

  学区调整应征求居民意见

  除了通过老师流动来拉近学校间差距外,我省还拟将禁止跨学区招生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范围,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确定或者调整公办学校施教区范围,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公办学校施教区确定或者调整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公办学校应当接收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同时,“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任何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任何竞赛成绩、奖励或者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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