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今天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按照《条例》,歌舞娱乐场所的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条例》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条例》还明确,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如有违反,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也不得招用未成年人。如招用未成年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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