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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委员会:义务教育法应有问责制
2006-04-28    孙宇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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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二十七日向常委会汇报义务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时称,对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保障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的,应有问责制。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法律委员会提出对该法的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汇报中说,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些常委会委员指出,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起主导作用,对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保障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的,应有问责制。

    蒋黔贵称,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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