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党发〔200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加快实施人才强测战略,建设高素质的测绘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加强测绘“十一五”人才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领军人才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战略思想,根据提高核心技术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着力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为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三条 到“十二五”末期,选拔、培养和引进20名左右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科技领军人才,并力争有2至3人达到国内一流科学家的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开拓创新、结构合理、优势明显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逐步形成以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两院院士为主体的测绘科技骨干人才梯队。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科技领军人才必须具有战略眼光和创新思维,学术技术水平高、引领作用强、发展潜力大、贡献突出,并在本行业、本领域得到广泛认同。
第五条 科技领军人才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 申报科技领军人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至少二项:
(一)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五,国家级二等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
(二)作为技术负责人,近5年内主持完成过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并在学术技术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三)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对提升测绘技术水平、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升级具有显著作用。
(四)作为第一作者,近5年内在国际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并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
第七条 长期在国外工作的,按照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原则掌握。同时,一般应有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教授以上职务的经历,并有同行公认的学术技术成就。
第三章 推荐选拔
第八条 国家测绘局面向国内外公开选拔科技领军人才,选拔范围涵盖测绘各专业领域。
第九条 符合科技领军人才基本条件人员,可填写《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申报表》(附件1),并通过单位推荐、社会团体推荐、同行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向国家测绘局人事司提出申请。
第十条 国家测绘局人事司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科技领军人才候选人,报国家测绘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后确定,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一条 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科技领军人才到境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参加学术技术交流。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在国内外学术技术团体中任职、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领军人才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及工程项目,国家测绘局的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优先由科技领军人才领衔或担任技术负责人。鼓励和引导科技领军人才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创新性自主研究,有关部门和科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依托国家测绘局所属重点科研机构、重点生产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为科技领军人才的科技活动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新成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人可优先从科技领军人才中选拔。鼓励科技领军人才自主组建团队,在团队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科技领军人才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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