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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精英教育思想办基础教育
2016-10-26 主编微讲堂 李志民

  教育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精英教育”根植于我们的文化中可能是问题之一。社会各阶层都希望自己的子女上最好的学校,教育工作者都希望自己的学校成为同类学校的顶尖,学校校长都希望自己的学生今后都能成为社会精英。但是,人人都是精英,个个都是顶尖的社会肯定是乌托邦。

  基础教育的功能是把一个人由“自然人”变成“社会人”所必需的教育过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权威专家经过广泛而深入的讨论,认为“基础教育是向每个人提供并为一切人所共有的最低限度的知识、观点、社会准则和经验”的教育。每一个人来到世界上都将要生存与发展,基础教育就是教育学生真正“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做人”。只有这样,国民素质才能得到真正提高,我们的社会与经济才能可以持续发展,每一个人也就可以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自身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基础教育的目的是使每一位公民能够具有最低限度的知识和能力,以实现自己的抱负和获得幸福,并成为一个有益的公民和生产者,对所属的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基础教育的内涵是动态变化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和外延都在变化,在农业经济时代,会说话或能表达加上“有力气”基本上就达到了那个时代的生存要求;到了工业经济时代,有力气可以生存,没有技术技能就难以发展;现在到了知识经济时代,必须要有知识,更需要有驾驭知识的能力,否则就难以发展,难以实现自身价值。

  基础教育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基础教育的基本目标在于提高整个国民的素质,它的对象和着眼点是全部适龄国民,而不是一部分人,更不是面向少数人的精英教育;第二,基础教育是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奠定基础,它强调的是基本素质的培养,而不是专业或某些专门人才的培养。因此,基础教育的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观念与思想,教学方法以及评估等,都必须服从这样一个基本的价值目标。

  基础教育的对象是全体人民,要体现基础教育中受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因而,政府要创造条件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让所有适龄儿童能够平等的接受基础教育,使每个家庭都具有基本的选择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不能是依靠个人的行为或其他资源,通过“交换”而获得,它必须是通过政府的行为来实现的。这种权利的实现是保证每一个人在社会中发挥其积极性的重要前提。相反,如果人们得不到这种应有的权利,必然影响社会的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义务教育阶段办精英教育或重点学校重点班级是特权思想作怪,违反《义务教育法》且会滋长腐败,相关部门要查处。(主编李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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